建立医疗监管场所解决患病嫌疑人羁押难题
来源:望都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责任编辑:admin1 发表时间:2016-05-12 10:46 0

    2016年2月11日,农历大年初四,在望都县京港澳高速引线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杨某醉酒驾车逆行与黄某驾驶的面包车相撞,造成黄某妻子等四人死亡,杨某严重受伤。案发后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由于杨某严重受伤在解放军252医院ICU病房救治,望都县公安局决定对杨某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派出两名民警在医院24小时值班监视杨某。2016年3月,公安机关抓获涉嫌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的犯罪嫌疑人赵某,由于赵某患有严重的心脏病、肾积水,看守所以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拒绝收押。由于赵某住所地不在本地,公安机关只能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刑诉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对在医院的犯罪嫌疑人杨某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不当,因为杨某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由于杨某醉酒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其个人与家庭无力承担数百万元的赔偿责任,对杨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存在其会自杀的隐患。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杨某在医院监视居住成本巨大,需要多名民警在医院24小时值班,办案成本巨大。犯罪嫌疑人赵某是诈骗惯犯且流窜多地作案,不限制其人身自由有可能使其逃跑,影响诉讼过程顺利进行。
    为了统一羁押患有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2012年6月,东莞市将原人民医院仁爱门诊部红楼正式改建为公安羁押医院,该羁押医院是独立且全封闭的,医护人员由卫生部门安排,监管人员由公安机关负责。(新浪网2012年6月19日报道)
    2006年,北京市公安局将市局原直属单位、三级综合医院北京市公安医院改制为北京市公安局监区医疗管理处,同步组建了北京市第二看守所,专门收治各个看守所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在押人员,并对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进行指导与服务。北京市第二看守所系北京市统一羁押收治患病犯罪嫌疑人的监管治疗中心,是特殊的“医院”看守所。在这里,羁押人员身着病号服;监区定点送饭,并依据病人情况做病号饭。除了“病房”监室,第二看守所还有与医院一样的配药室、生化检查室以及医生工作区,多数民警同时也是专业的医生。(新京报2014年10月23日报道)
    东莞针对艾滋病犯罪嫌疑人建议专门的羁押医院,北京市利用公安医院改造为专门的看守所的经验值得借鉴。然而对于全国大部分地区来说并没有足够的条件建立专门的看守所医院,而且需要收押的犯罪嫌疑人并不多也会造成资源的浪费。
    笔者建议由省级公安部门牵头协调财政、卫生等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具备条件的地级市选择一所医院作为合作单位设立专门区域建立监管场所,用于收押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关押犯罪嫌疑人,确保对这类犯罪嫌疑人起到有效的监管和威慑。同时,配备相应医护人员、经费关爱患病犯罪嫌疑人,建立由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共同负责传染性疾病、严重疾病羁押点,使这项工作更加专业化。解决收押患有严重疾病不适于羁押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又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现实难题。
    由财政专款保障建立医院专门监管场所。在政策上对合作医院在医院评级、项目建设、人才引进方面优先考虑,从而让医院有意愿配合医疗监管场所的工作。
    建立医疗监管场所,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作医院建设“监管病房”或者“监管病房楼”,确保监管场所与医院其他区域隔离。保证监管病房符合《看守所建设标准规定》,确保监管人员安全。建设专门区域用于办案机关提审、提讯犯罪嫌疑人,并协助办案机关做好笔录打印签名等相关工作。对于ICU等专门治疗场所,笔者建议直接使用医院现有设备无需另外建设以节约费用,当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确实需要特殊治疗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人员配置上对医疗监管场所予以保障。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招收具有执业资质的民警充实医疗监管部门。不具有条件的应当派驻民警负责医疗监管场所的监管工作,协助医院医生做好对收押犯罪嫌疑人的治疗工作。
    借助专门的医疗羁押场所还可以促进羁押医疗卫生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有效地解决了在押人员患病后的就地诊疗问题。如遇被羁押人员患有遇疑难杂症,在押人员无需出所解除羁押而可以直接送往医疗监管场所住院治疗。还可以借助医院的医疗资源实现对在押人员的更及时、有效的治疗,既保证了他们的生命健康安全,有保证了办案安全,节约了办案程序,提升了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