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诉讼工作的主体部分,对当事人和社会的影响最为广泛.与此同时,这部分工作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社会反响比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社会各界要求加大法律监督的呼声越来越大,检察机关顺势而为的动力也越来越大.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事后监督",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多抱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因此,强化对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律监督,必须高举"维护审判权,维护公平正义"的大旗,以帮助人民法院规范司法行为为切入点,以提示、提醒、沟通、交流为平台,努力创新强化法律监督就工作机制,用维护审判权威的法律效果和人民群众满意的社会效果,推进检查监督的理论创新和体制创新。
一、对民事审判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重点部位
加强法律监督,目的是预防和解决民事审判工作中程序不规范、实体不公正的问题。当前,民事审判活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九个方面:一是“立案难”的现象有所抬头。受案多人少、案结事了客观因素的影响,有的法院对立案有所节制,以导向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为理由,对到法院起诉的矛盾纠纷不及时受理,有的异化为推脱、搪塞,不再法定期限内给起诉人明确的法律结论,侵害了当事人的起诉权。二是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措施不落实或者不积极落实,使保全措施虚置。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措施是保证民事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的重要手段。当事人为了自己的权利,对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比较重视。但有的审判法官往往嫌麻烦,对当事人的申请推脱、搪塞,不及时、全面的履行职责,造成被告人转移财产,使胜诉当事人实现权利的机会减少或灭失。三是不妥善保管证据材料或保全的财产,认为造成丢失、毁灭。四是审判组织转换不规范。立案后确定适用简易程序,但超过三个月审限后,不公告、不说明,直接由合议庭审判。或者开始确定普通程序,开庭时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忽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五是对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不积极履行职责,片面强调“当事人主义”。造成案件事实不清,裁判结果不公正。六是合议庭合议名实不符。只有一个审理,却有“三人”出判,合议庭形同虚设。七是有的案件审理效率低下,超审限。八是缺席审理的案件,不调查当事人缺席法庭的理由,草率下判,造成认定事实不清,裁判错误。九是利用审判权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故意枉法裁判。
上述九个问题,大多数问题属于司法行为不规范的范畴,靠当事人的监督和上级法院的监督可以纠正,当然,检查机关以提示、提醒的方式予以监督,加大监督的密度,也是必要的。同时,一小不问题分属于失职渎职范畴,需要检察机关依法查办。
二、对民事审判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
强化对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必须立足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时也必须体现“社会管理创新”这一时代要求。这就决定了我们的创新,不能是体制创新。机制的创新也只能是协商基础上的创新。“强化”的含义只能是双方的“共识”,否则,可能会落个空喊。
协商新机制应当实行“点、面结合,以点带面”的做法,在一下五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做好“面”上的监督。可在人民法院设立检察官办公室,负责收集法院审判管理的各种信息,包括收结案统计表、案件评查通报、判决书、调解书,纪实掌握审判信息,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流程中的收案、结案、审限、审理结果四个重要节点进行同步监督,及时提示审判程序上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不规范问题。二是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同步监督机制,做好“点”上的监督。对重点案件,人民法院给检察机关发出邀请函,邀请对审理工作同步监督。检察院也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主动到法庭旁听审理。同时细化、固化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明确时间、地点、内容,联系办法,保证对重点案件的监督。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常规会议和特别会议两种方式。常规会议由两院主管副职主持,研究解决技术层面的问题,可确定为季度会议。特别会议由两长主持,研究解决政治层面的问题。四是明确监督的具体方式。按照“监督不是争权是支持”的指导思想,多采用人性化的监督方式。对程度上的瑕疵、法律文书的瑕疵,通过检察官办公室用检察建议的方式提出;对检察建议不理睬、不回复的,发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提出纠正;对符合民事诉讼规定抗诉的情形,以抗诉的方式提出纠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要坚决立案查办。五是建立法律监督“白皮书”制度。年终,检察机关形成年度监督报告,发给党委、党委政法委、人大等主要领导和当地法院,宣传法律监督的成效,争取政治和社会层面更大的信任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