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目前农村“民转刑”案件的特点及解决对策
来源:中间法制网(河北) 责任编辑:admin1 发表时间:2012-12-03 11:14 0

一、基本现状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出现了经济和文化的不协调发展,伴随着越来越好的物质生活出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少了,尔虞我诈多了;伴随着越来越健全的法律法规出现的是对农村、农民普及法律知识工作的相对滞后,在农村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很少,发生问题寻求法律渠道处理的更少,同时爱与面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往往是“以牙还牙”式的方法,最后造成“两败俱伤”。再加上在农村基层管理者处理问题的能力有限等情况,导致近年来农村中“民转刑”案件逐渐增多。近两年来,我院办理的因民事纠纷得不到解决而转化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的刑事案件占全部案件的30%左右,“民转刑”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是邻里乡亲,有的甚至是一家人之间因为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使得亲人反目,影响了农村的安定团结。

二、民转刑案件的类型及特点

1.因债务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故意杀人案、非法拘禁案中有一部分案件就是因欠款不还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债权人为讨回债务无视法律,将债务人非法拘禁甚至大打出手,致债务人重伤或死亡构成刑事犯罪。张某某与郜某某合伙组织工人去新疆嫁接枣树,由郜某某负责结算财物。2010年9月份,郜某某从新疆回来后,一直不给张某某结算工钱,后张某某召集其丈夫及舅舅等六人强行将郜某某从家中带走,带至张某某家中要求郜某某立即给张某某结算工钱,并将郜某某困在其家里的地窖中直至第二天早上,期间张某某的丈夫将郜某某打成重伤。案件发生后,张某某不仅没有要到自己应得的工钱,还因为给郜某某造成的伤害又赔偿了郜某某十万元医疗费,并且张某某及其丈夫等人因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受到了刑法的处罚。

2.因婚姻家庭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由于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婚姻家庭观不同,往往因家庭矛盾、感情纠葛引发纵火案件、伤害案件等刑事犯罪,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影响一家人的团结和睦。任某的妻子与任某的母亲不睦已久,两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时间久了,导致任某与其父亲、母亲的关系也渐渐恶化。一日,因为任某的父亲、母亲该在任某家住还是该在任某的弟弟家住的问题,任某与其父亲发生争执,后争吵升级为打斗,任某持木棒将其父亲打成轻伤,使得原本就关系紧张的一家人,更是水火不容,最后对簿公堂。

3.因生活琐事转化为刑事案件。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往往因一些生活上的小事不能互谅互让,容易产生相邻权纠纷、宅基地纠纷、道路纠纷等等,这些问题如得不到及时得到解决,很容易转化为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张某军与张某涛前后为邻,且二人为两姨弟兄,亲戚再加上左右为邻,两家本应相互照应,和和睦睦。但是两家因为宅基地问题经常发生争吵,由于这一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导致在2010年10月7日下午15时许,两家人之间持木棒、铁锹等工具发生打斗,最后都有不同程度的伤害,原本该和和睦睦的一家人最后确反目成仇,老死不相往来了。

三、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对策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普法教育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公民学法守法用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途径,在农村加大普法教育的力度,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二是健全基层调解组织,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由于农村的经济基础薄弱,在我县农村中两委班子成员大部分都拿不到一份报酬,导致很多村干部外出打工以补贴家用。每村虽然都设有调解员,但大部分有名无实不发挥作用,而农村中的调解员一般对于发生在邻里之间矛盾的前因后果了如指掌,解决起来也比较得心应手。因此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基层性、自治性的优势,在村民间发生纠纷、矛盾时及早进行调处,使纠纷、矛盾在“升级”前得到及时解决,避免“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三是注重调解,有效地化解矛盾。如果说前两项是事前预防的话,这一项则是事后的补救措施。在“民转刑”案件发生后,本着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伤害、故意毁财等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财产的犯罪案件,积极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在有效保护被害人的权利的同时,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的进一步激化。特别是对轻微的人身损害等刑事案件首先应耐心细致地进行调解,采取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实行专项治理,最大限度地把“民转刑”案件发生率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