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改变过去单纯就办案而办案的机械模式,结合本县实际,提出了刑事和解制度,寓情、法、理于执法办案中,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做到了案结事了。
一是传统因素。在我国的传统中,历来倡导“和为贵”、“冤家宜解不宜结”、“化干戈为玉帛”,在这种传统思想的影响下,老百姓比较厌诉,不到迫不得已不会对簿公堂,像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一些轻微伤害案件,大多是找家族中比较有威望的长辈或者村里比较有威望的长辈进行调解,最后双方握手言和,这为刑事和解制度的提出奠定了实践基础。
二是地域因素。我县是山区县又是贫困县,刑事案件比较单一,受理的案件多为发生在农村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和盗窃案,共同犯罪案件和团伙案件基本上没有。其中50%以上的案件是因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生活琐事引起的“民转刑”案件。如我院办理的任某故意伤害一案,任某的妻子与任某的母亲不睦已久,两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时间久了,导致任某与其父亲、母亲的关系也渐渐恶化。一日,因为任某的父亲、母亲该在任某家住还是该在任某的弟弟家住的问题,任某与其父亲发生争执,后争吵升级为打斗,任某持木棒将其父亲打成轻伤,使得原本就关系紧张的一家人,更是水火不容,最后对簿公堂。针对这类案件若不转变以往的“构罪就捕,捕了就诉,诉了就判”的执法理念,既不能真正化解矛盾,又浪费司法资源。引入刑事和解制度,将刑罚从单纯的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层面上升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的高度。
三是法律因素。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只重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不重视修复被损坏的社会关系,“严打”已然成了解决刑事犯罪的灵丹妙药。然而刑事案件发案率不仅居高不下,反而有逐年上升的趋势。随着执法理念的改变,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成了解决问题的首要选择,刑事和解被引入司法实践,特别是即将实施的新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刑事和解的权利。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