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失地原因的分析
来源:中检法制网(河北) 责任编辑:admin1 发表时间:2012-12-04 10:22 0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基础,然而,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面积的不断减少,失地农民越来越多,而失地农民中多数是妇女。造成妇女失地的原因较多,总结起来,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不断减少。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建设规模扩张是导致妇女失地问题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在一些城乡结合部,土地升值较快,一部分人被眼前利益所迷惑,将大量土地出售,用于工业建设。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处于弱势地位。对于失地的妇女,在安置就业过程中也遇到很多困难,尤其是一些年纪偏大又缺少劳动技能的妇女因失去生活的主要来源生活陷入困境。

(二)政策法规的滞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三十年不变”的国家土地政策旨在维护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但未考虑到妇女户口较男性而言流动性大的现实,如土地调整的不同步,使相当一部分出嫁女在娘家的土地被收回,而嫁入的地方因已经调整完土地又得不到土地,成为失地妇女。

(三)传统观念的影响。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一些地方在分配土地中违背“男女平等”的原则,女性只能分到男性的一半或70%的土地,有的甚至只分男不分女。还有的地方规定,出嫁女及其子女不论是否居住在本村,都不得参与本村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这些规定虽然都与有关法律的规定相悖,却经村民大会或村民委员会表决通过,因为大多数村民或为了更多可分配的利益,或对《土地承包法》所知甚少,做出了侵害少数妇女的经济利益的表决。

      (四)权益得不到保护。受村规、民约的约束,村干部往往无能为力;政府做村民思想工作做不通的情况下,害怕一旦强制执行,会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因此在处理中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妇联组织,因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而力不足;法院在处理中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此类案件的判决往往也不尽如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