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三种措施加强未检工作
来源:中间法制网(河北) 责任编辑:admin1 发表时间:2012-12-09 09:56 0

我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在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着“预防为主、惩罚为辅,保护为主、打击为辅”的方针, 不断创新工作模式,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建章立制,加强未检工作的组织领导

自省院下文要求成立未检科以来,我院党组高度重视,积极筹建。但由于我院院小人少,不具备成立未检科的条件。因此,院党组指定专人负责未检工作,制定了《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办案规则》,《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等相关机制,形成捕、诉、防一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模式,有力地保障了我院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及未成年犯罪预防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

二、对症下药,找准工作的切入点

我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改变过去单纯就办案而办案的机械模式,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首先进行社会调查,通过对其所在村(居)委会、当地派出所等的走访调查,了解未成年嫌疑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环境、一贯表现等,找出诱使其犯罪的原因,对症下药。提审未成年嫌疑人时,除向其了解案件发生过程外,根据之前走访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找准感化点,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嫌疑人进行教育、感化。同时了解到,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大都是小学未毕业就走上社会的人,由于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有限,很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针对这一情况,我院除对未成年嫌疑人及其家长进行法制、道德宣传外,会同县教育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走进校园,杜绝犯罪”预防宣传活动,以案说法,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社会危害性,让家长充分认知到学习的重要性,监督自己的孩子,走进校园,保证小学、初中甚至高中的辍学率为零。

三、惩罚轻型化,使未成年嫌疑人尽早回归社会

对未成年嫌疑人使用和成年人一样的刑罚,从身心健康的角度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因此,我院在办案中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嫌疑人轻刑化思路,慎用强制措施,能不捕的坚决不捕,尤其是对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偶犯,一律不予批捕。考虑到某些未成年嫌疑人一旦被起诉到法院,在法庭诉讼过程中的特殊经历,可能会对其今后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成为阻碍其重新融入社会的障碍。对那些非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尽量适用不起诉制度。对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对那些确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嫌疑人,通过量刑建议等方式,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理。如我院办理的未成年人柳某某盗窃一案,柳某某因一时的贪念,盗窃了其老板的现金2000多元及手机等物,案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发现柳某某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因此最后对柳某某做了不起诉处理。同时,对决定不起诉的未成年犯,进行跟踪回访。会同家长建立帮教计划,对他们定向帮教,及时掌握其平时表现,并定期谈话,经常回访考察,保证其不再走上犯罪道路。

在目前社会情况下,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决心立足本职,充分履行检察职责,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让全县的孩子们都能有一个美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