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如:将现行法律的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三条,内容也更加明确具体,从原来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再如,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将证据的各类由七种增加为八种,即修改为: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等等。
通过学习,大家了解到,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改是这部法律颁布实施25年来的首次修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特别是行政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积极回应了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立法需求,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进一步强化了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对于妥善解决行政争议,保证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学习,大家认为,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围绕落实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拓展了检察监督范围,增加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优化了监督结构,对检察机关加强和规范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深刻领会、正确把握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和丰富内涵,特别是要把握好强化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完善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等新任务、新要求,依法正确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手段,加强对行政诉讼和执行的监督,确保法律赋予的职责落到实处;要更加注重“顶层设计”和制度机制建设,及时做好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工作。
通过学习,大家纷纷表示,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深刻认识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检察工作,更好地强化对行政诉讼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检察人员特别是民行检察部门的检察干警应对修改后《行政诉讼法》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熟练运用;积极适应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对民行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采取自学、参加培训、研讨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修改后《行政诉讼法》,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加强队伍建设,切实从思想上、机制上、队伍上做好贯彻实施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