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6日,为体现司法的温情与人性化,更好地进行法制宣传和庭审教育,由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一个设立在被告人家中的特殊刑事法庭在该县灵寿县大东关村一户农家进行。
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在灵寿县道与吴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焦某某受伤。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焦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焦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80.5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干警阅卷时发现,焦某某因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受伤,行动不便。为体现人性化办案,同时考虑到法律宣传教育,如果将法庭搬到农村,在当地老百姓面前审理这起案件,将会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能有效预防醉酒驾驶机动车。于是,该院承办检察干警与法院协调联系,建议将该案开到被告人家中。庭审中,焦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庭审结束后,趁着来旁听的村民还没有散去,该院检察干警还把早已准备好的20余份检察宣传资料发给了他们,“趁热打铁”进行机动车驾驶安全意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旁听的村民纷纷表示这样生动的审判让他们深受教育,以后坚决杜绝醉后驾驶机动车。
据悉,自2016年以来,灵寿县院检察官针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类行动不便的被告人,践行便民诉讼的原则,多次在案件移送起诉时建议人民法院至被告人家中开庭,已分别至灵寿县牛城村、忽冻村、大东关村、山东德州市被告人家中进行庭审,并于庭审结束后现场进行法制宣传与法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