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16岁女孩李舒舒为救即将被货车撞的1岁女童雯雯,紧急将其推开导致自己腿部被碾压。8月1日,佛山交警认定李舒舒横出道路妨碍交通安全,应在事故中负一定责任。对此,有市民质疑称,救人受伤反被追责不公平,交警责任认定应考虑舒舒救人的前提。
不可否认,从情理上讲,一个救人女孩,其救人行动结果被交警部门认定是违反了交通规则,要对交通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确实让人很难接受,实在是说不过去。但是,事实的认定要讲究证据,而不是情感。从实际情况来说,我们必须承认,佛山救人的女孩的救人举动本身确实违反了交通规则,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一点是无法改变的事实,交警对其违反交规的认定本身并没有错。当然,女孩违反交规的主要原因也的确是为了救人,这一点也必须看到。不过,这两者之间其实并不存在冲突,救人行为的存在,不等于是否定违反交规事实的理由和借口。然而,救人的女孩虽然违反了交规,对交通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也不等于说救人的女孩就必须为违反交规的行为买单和付出代价,不等于必须为违反交规的行为进行赔偿,救人违反交通规则的责任其实无须也不该本人独自承担。
事实上从法律角度说,女孩为了救人,结果违反了交通规则,引发了交通事故,属于典型的紧急避险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而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换言之,虽然救人女孩在救人的过程中,违反了交通规则,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需要承担的一定的责任,但是,赔偿和补偿的义务并不需要她本人承担,而应当由被救的小女孩的家庭承担。
当然,为了弘扬救人女孩的这种见义勇为行为和精神,她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责任,毕竟是被迫采取的措施,而且出于无心。笔者认为,政府应当为其买单,代为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让她或者是被救的女孩去承担责任,如此,既能弘扬见义勇为行为,又不影响法律的执行,不为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逃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