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上海检察机关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规范司法行为 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要求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法官、检察官配偶在上海市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的,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在上海市从事前述职业的,应当实行一方退出。
@廉政清流
“任职回避”有效防止可能出现的司法不公问题,是从源头上遏制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司法腐败的有益尝试。
@温暖阳光
“任职回避”是防止关系案的“预防针”,是对检察官公正履职的“保护神”,是用制度保证司法公正的“消毒剂”。
@寿宁 沈添福
“任职回避”既是情与法的回避,也是权与利的回避。让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人员撇开人情世故的牵扯,才能更好地保证法律执行力和公信力,铲除司法腐败滋生的土壤。
@会昌 张玉敏
纵观众多贪腐案件,很多都与其家人“推波助澜”密不可分。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划清了“公与私”的界限,从源头上断了家族的“产业利益链”。
@南京 李颖慧
个人的“退”是为了司法公正的整体推进。“回避”不是司法公正的唯一条件,却是必要条件之一。
@台江 陈雯
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只有执行最为严格的任职回避制度,坚决斩断利益链条,才能有效防止可能出现的对公正司法的不当干扰。
(留言摘自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留言板和“中国纪检监察报评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