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院对近三年受理的寻衅滋事案件的统计分析
来源: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admin1 发表时间:2017-06-16 16:24 0

        近年来,寻衅滋事案件发生的刑事案件中呈逐渐增长的趋势,成为继故意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盗窃案件后主要的犯罪案件。寻衅滋事案虽然直观上看每起都没有太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后果,但其给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们的对社会治安状况的心理期望造成的危害是严重的,因此,寻衅滋事案件也是政法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工作重点。

 一、寻衅滋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4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寻衅滋事案件42件117人,其中2014年7件21人,占该年受理案件的3.3%;2015年18件45人,占该年受理案件的9.0%;2016年17件51人,占该年受理案件的9.4%。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2015年寻衅滋事案件相较于2014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且2015年、2016年这两年该类案件虽相差无几,却也在缓慢增长。
二、寻衅滋事案件的主要特点
1.从表现形式上来看,案件主要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的类型,占该类案件的85%以上,且醉酒者、共同作案的居多;其他少数案件表现为任意损坏公私财物,为发泄私愤、滋事生非而寻衅滋事。
2.从犯罪主体上来看,低学历、低龄化趋势明显,犯罪嫌疑人年龄多在18岁至40岁之间,以农村辍学、无业人员居多。其中,18岁至28岁的,占总人数的72%以上;涉案人员文化程度较低,小学或者初中文化的占犯罪嫌疑人的95%以上;无业人员占总人数的98%以上。
3.从作案时间、地点上来看,作案的时间不确定,随意性很大,因口角发生矛盾后临时报复性行为居多;在作案地点上,饭店酒后口角的居多,也有少数是有目的、针对性地作案。
三、寻衅滋事案件形成的原因
1.犯罪嫌疑人多为农民或无业人员,受教育程度比较低,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价值观、人生观,对是非的认识比较局限,遇有小事不能忍让,不愿意躲避或屈服,甚至带刀等凶器以市威风,对其行为产生的结果往往不假思索或者缺乏辨别能力。
2.犯罪嫌疑人多为辍学学生或无业的青少年,行为约束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积极向上的思想教育,缺少健康的文化体育等娱乐活动,而不健康媒介、网络的暴力影片、黑社会犯罪等又起到了反面教育作用,加之农村家庭对教育的不重视,放任孩子在外惹事生非、打架斗殴。
3.普法宣传还远远不够,多数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都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未什么不妥,打打闹闹并不构成犯罪,他们只是凭借自己的感情用事,未考虑事发后果,只要没把人打伤或打死就没什么事儿。
4.自由与利益观念失衡,不少犯罪嫌疑人的是非观念、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利益观念失衡,自我意识增强,最突出的是表现自我和保护自我,只要涉及自己的利益,无理也要争三分。其次是犯罪嫌疑人很少从关心、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的角度来考虑、控制自己的行为,反而是放任和有意识地主动扩大自己的寻衅滋事行为。 
  四、寻衅滋事案件的防范对策及加建议
 1.加强学习和教育的力度。不断加强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文化、道德和法律知识的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公民的整体综合素质,增强该类案件高发人群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以及对社会对他人的认同感,从根本上减少该类案件发生的机率。重视青少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教育,使其对自身及社会产生一定的责任感。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用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艺作品和娱乐形式正确引导青少年的精神生活。 
2. 坚持发展与宣传齐头并进。大力发展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不断拓宽就业渠道,为无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并加强对其的管理和培训,使其在社会上能找到适宜的工作位置,自食其力,从而实现自我约束作用,客观上可大幅减少各类犯罪行为的发生。与此同时,加大对该类案件的新闻宣传力度,要有针对性地让各类新闻媒体积极参加到该类案件的相关宣传报道中来,并在宣传中辅以相关法律知识教育,让广大群众了解、关注该类案件的发生和处理,从而不断扩大教育面,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 
3、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容易使社会产生不安定因素,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特别是对黑恶势力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要从严、从重、从快办理。根据其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特点,原则上判处其实刑,以此来遏制或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注重巩固和扩大严打战果,突出对群体性寻衅滋事犯罪分子的打击效果,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防止简单化、扩大化。 
4、建议预防网络,发挥社区矫正作用。建立多方位、多角度的综合防治网络体系,必须把预防该类案件的发生作为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动员全社会力量来共同参与抓好。
持续加强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涉黑、团伙寻衅滋事的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反黑打恶意识。充分发挥我县司法局与各个乡镇建立的社区矫正系统,在预防暴力犯罪的同时,依法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回归社会。加强对劳改释放人员的管理和帮扶工作,有效降低再犯罪率,形成一种行之有效的社会矫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