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筑惩防一体化工作体系的内涵
构筑惩防一体化工作体系,就是各个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同时,建立一系列制度、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在防治腐败工作中的作用,形成合力,实现预防效果的最大化。
二、构筑惩防一体化工作体系的必要性
(一)构筑惩防一体化工作体系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越是长期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巨,越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越要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建立健全惩治和防御腐败体系“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
(二)检察机关构筑惩防一体化工作体系的基础已经初步具备。就检察机关而言,在依法查处职务犯罪的同时,始终重视犯罪的预防工作。不仅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专门负责研究落实职务犯罪的各项工作,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也摒弃了就办案而办案的单纯业务思想,一直注重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追求办一案教育一片的办案效果。但是,由于惩防一体化工作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上的作用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因此,构筑惩防一体化工作体系十分必要。
三、构筑惩防一体化工作体系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再思想上需要进一步统一。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要进一步破除就办案而办案和把职务犯罪预防当做副业的观念,提高对构筑惩防一体化工作体系的意义的认识,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当做自己分内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唱主角,而不是唱配角。同时,要防止出现不注重打击,只注重预防的观念。现在有人提出“预防为主”,这是不正确的。这种提法和中央提出的“注重预防”的内涵是不一致的,中央“注重预防”是与“标本兼治”同时提出的,针对的是我们整个社会对预防工作还不是很重视,并不是在区分惩治和预防的主次;从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也可以看出,中央十分重视腐败问题的查处工作,而“预防为主”的提法很容易衍生出“打击为辅”的论断,容易导致出现重预防、轻打击的情况发生。如果在打击上手软,必然导致职务犯罪的泛滥,预防也不会取得实质性的效果。因此,构筑预防一体化工作体系,首要问题是解决人民的认识问题。
(二)要建立大预防格局。加强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和配合,充分发挥各个职能部门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优势,严防各行其是和重复劳动,以期出现构筑惩防一体化工作体系带来的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当前,存在预防职务犯罪一头热的问题,即党委和检察机关已经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摆上了位,但一些相关部门和预防对象只是被动参与,而不是主动参与。特别是在一些基层和组织干部中,往往认为自己权利不大,对自己的克制能力充满自信,更体会不到预防职务犯罪带来的好处,不是未雨绸缪,积极参与到职务犯罪预防中来,即使参加,也是应付官差。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把预防工作纳入政治学习的一项内容,可以通过授课等方式不厌其烦地去讲解,可以对预防的效果及时宣传出去,想方设法地把预防对象的兴趣调动起来。只有预防对象感兴趣了,预防才会有效果。
四、反渎部门在构筑惩防一体化工作体系中要有所作为
(一)要从提高办案能力入手加大办案力度。当前,职务犯罪作案手段隐藏,查处阻力大,处理难,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力度与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在构筑惩防一体化工作体系时,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办案能力问题。具体地说,包括加强对泛读部门的人员配备、加强对反渎部门人员的培训,加大硬件投入力度、探索掌控案件线索的途径、落实备案制度、深化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建立有效协调机制等。
(二)要建立和完善一套适合构筑惩防一体化工作体系要求的工作制度。泛读职侵权部门要对前期参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总结,认为可行的,比如“一案一建议”等,要形成制度并坚持落实。同时,要以创新的精神主动探索参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新途径,创造性地建立新的工作制度。比如,侦查部门与预防部门定期召开会议,共同分析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动向;侦查部门定期向预防部门提供受理案件和案件查处情况等。
(三)要培养反渎干警参与职务犯罪预防的自觉性。反渎职侵权部门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思想的变化、行为的失范与堕落的轨迹,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对发案单位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比较深切的感受;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比较直观的把握。反渎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这一优势,把预防工作贯彻到底依法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各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