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洁就备受关注的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进程分享了她的思考。她认为,应当在立法中充分总结吸纳实践经验,进一步优化行政公益诉讼的审前程序,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从而更有效地提升公益司法保护的专业化水平。

高洁(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
高洁委员指出,在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共收到来自社会各界和基层实务部门的14万余条建议。这一方面体现了社会各界对公益诉讼立法的高度关注,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在多年的探索实践中,有许多宝贵的基层经验,亟待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和确认,以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更加成熟与完善。
结合各方反馈的意见,高洁委员重点关注了当前立法需要关注的几大核心问题:
一、明确审前监督方式,区分监督属性
自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来,该制度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2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标志着制度实践迈入了法治化、制度化的新阶段。但在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审前程序使用的“检察建议”,有时会使行政机关对监督性质产生混淆。将针对具体案件履职的监督方式明确为“检察意见”,而将“检察建议”定位于社会治理类建议,有助于厘清监督边界,强化监督效能,这也符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并能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实践相衔接。
二、强化调查权保障,破解办案实践难题
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是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基础。尽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所规定,但在实践中仍面临刚性不足的问题,如被调查对象拒不配合、鉴定资源不足等。由于公益诉讼调查贯穿案件全过程,现行原则性的规定难以满足复杂的办案需求。因此,需要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调查权的行使规范与保障措施,这是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的关键一环。
三、优化管辖规则,回归诉讼便利原则
针对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问题,有观点认为,当前草案中关于集中管辖的规定可以进一步探讨。从便于诉讼、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将一般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一审管辖权交由基层法院,更符合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实践中,多数案件最终仍指定基层法院审理,繁琐的程序增加了诉讼成本,也不利于属地协同治理。基层司法能力的长足进步,也为审理一般公益诉讼案件奠定了基础。
四、完善诉权顺位,构建多元共治格局
关于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权顺位,实践中已有丰富的探索。考虑到检察机关目前已成为公益诉讼的主力军,且部分单行法已对诉权作出了平等规定,确立平行的诉权顺位,有助于避免因等待而导致的公益保护滞后,更能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协同保护公共利益的合力。同时,这也能有效防止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程序滥用现象。
五、着眼涉外法治,丰富法律斗争工具
当前国际形势下,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不断丰富涉外法律工具箱。在检察公益诉讼法中增设涉外条款,为应对某些国家的不当“长臂管辖”等措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健全我国涉外法治体系、提升对外法律斗争能力的重要举措。
高洁委员表示,检察公益诉讼法正处于立法的关键阶段,应当凝聚社会共识,充分吸纳基层和专家的意见,细化规则,制定出一部贴合实践、科学管用的良法,为推动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杜静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