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公正、清廉、文明”是检察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清廉是底线,是基石,是保证忠诚、公正、
文明的基础。如果离开了清廉,心中就没有善恶的标尺,势必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就不可能做到司法公
正,也不可能做到对法律、对人民忠诚,更不要谈明礼诚信、文明办案了。在新形势下要加强检察机关党
风廉政建设,引导广大干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事业观、价值观,以廉洁奉公为行为准则,强化党员干部
的廉洁从政意识,塑造一支执法为民、求真务实、廉洁高效的检察队伍,提高检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
一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
务。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关键就在“常”、“长”二字,一个是要经常抓,
一个是要长期抓。要坚定决心,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要坚持“老虎
”、“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要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切实解决反腐倡廉建
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
息。反腐倡廉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进一步增强执政意识
、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加大力度,进一步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做好组织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大案要案,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以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成果取
信于民。
二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保持党员队伍纯洁性。党员干部要带头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
纲领、基本经验,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在新的形势下保持党的纯洁性,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觉,坚持强化思想理论武装和严格队伍管理相结
合、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和加强党性修养与党性锻炼相结合、坚决惩治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相结合、发挥监
督作用和严肃党的纪律相结合,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始终坚持党的
性质和宗旨,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党员干部要切实做到思想纯洁、组织纯洁、作风纯洁、清正廉洁,
发扬公正无私、刚直不阿、不徇私情、敢于碰硬的精神,严格按党章办事,坚决同各种腐败行为作斗争。
三是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是当前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重要政治
任务。我们每个党员干部都要按照党性强、作风正、工作好的要求,坚持从严律己、从严带队伍,切实做
到严格遵守纪律,严格自身形象,严格工作作风更实,紧密联系群众。
党的作风,关乎党的事业发展。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
众的有关规定”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抓作风建设,首先要从中央政治局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
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良好党风带动政风民风,真正赢得群众信任和拥护”加强党员干
部队伍作风建设,不断改进党员干部作风,可以使我们的工作获得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
力量源泉。在平时的工作中我们要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坚持
“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尤其是广大党员干警,要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 要深入基层调研了
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到困难和矛盾集
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信号,以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努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
突出问题,把维护好、实现好、保护好群众利益贯穿于各项检察工作的始终。
四是从严治检,强化内外部监督。认真贯彻“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
检察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实现人民满意检察院的工作目标,不断完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从严治检,提
升检察管理水平,保障执法办案活动严格依法进行。坚持把强化自身监督与强化法律监督放在同等重要位
置,探索形成以“制度规范、过程监控、外部监督、绩效考核、责任查究”为主要内容的监督制约体系。
坚持规范化建设的持续性,不断完善执法规范,强化对规范执法的监督检查,并注重检察文化的教化引领
作用,引导党员干部把制度规范内化为习惯养成;坚持过程控制的严密性,所有干警的办案过程和执法行
为都可以通过“执法档案”得到有效的监督, “一案三卡”制度,是我院对反贪、反渎、公诉、侦查监
督等部门办理案件情况及时进行回访监督的重要措施,实现了对办案过程的动态管理和实时预警;坚持接
受外部监督的自觉性,大力推行阳光检务,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
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坚持绩效考核的实效性,深化落实科学发展观绩效考核机制,不留死角地检查,不
留情面地点评;坚持责任查究的严肃性,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坚
决维护党员队伍的纯洁性,维护检察机关严格、 公正、文明、廉洁的执法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