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信用社营业员上班时将手机放在办理业务柜台(透明玻璃外面)上后忘了拿进去,等到下班时才发现手机没了。调取监控录像发现手机被一名取钱的男子拿走,事后,该营业员多次向该男子所要,均未果。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100元。 关于该案应如何定性,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侵占罪。理由有二:一是忘了拿放在柜台的手机属于遗忘物,因为失主能想起放在哪里且能找回的可能;二是非法占有,脱离物主的占有所有,拒不退还,符合侵占罪构成。营业员实施上是把手机遗忘在窗户外,根据营业厅的性质可以判断营业厅是个开放的场所,不是封闭的场所。犯罪嫌疑人当时认为是别人遗失的物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认定侵占是比较合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盗窃罪。虽然营业员忘记把手机拿进去了,给人以该手机是遗忘物的感觉,但实际上手机还是处于银行大厅这个固定有限的空间范围内,营业员作为在该银行大厅内上班的工作人员,其并未完全对该手机脱离控制,正是行为人拿走手机的这一行为,使营业员彻底对手机失去了控制,因此应定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侵占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而盗窃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他人持有的动产,即侵占罪的对象是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持有的他人之物。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侵占罪非法占有财务时,被占有的财物已在行为人持有和控制之下,手段即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或半公开的,而盗窃罪在非法取得财物之前,财物并不在自己实际控制之下,行为人须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才能实现非法占有。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二者的重大区别在于,侵占罪是不转移占有的犯罪,而盗窃罪是转移占有的犯罪,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本案中,营业员虽然忘记把手机拿进柜台了,但银行的业务大厅属于他人特定的控制空间,虽具备一定的公共场合性质,但是其空间范围有限,银行工作人员对其空间内的财物具有控制性,因此,虽然营业员忘记把手机拿进去了,但营业员作为在该银行大厅内上班的工作人员,其并未完全对该手机脱离控制,正是行为人拿走手机的这一行为,使营业员彻底对手机失去了控制。从这一角度分析,行为人获取手机的行为具有秘密性,属于违背他人意志的盗取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