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反渎办案对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意义
来源:中西部通联总站 责任编辑:admin1 发表时间:2015-07-28 11:27 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国际地位等各个领域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社会急剧转型,形势变化发展迅速,情况越发复杂。一方面,多年来快速发展,社会利益多元分化,个人诉求日益多样。随着媒体日益发达,各方都有了更多表达渠道,极容易出现这样那样的摩擦、碰撞。这是当前难以回避且必须经历的过程。另一方面,社会应对措施没有及时跟上,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不尽人意。显然,原有的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必须及时更新、着力加强。现阶段不仅是我国发展的“黄金时期”,更是一个“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
    一、渎职行为严重危害民生,诱发社会矛盾
    近年来,国家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改革发展的重点,民生民利摆到了空前的高度。国家为调控市场经济和促进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出台了一系列财政补贴政策,而财政补贴往往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由于监管不力等原因,发生在各领域危害民生民利的渎职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国家依靠基层干部行使职权来将一系列惠民利民政策落实到位,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却因其最熟悉惠民利民政策落实的操作过程而与社会人员勾结,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操作,为他人谋取私利。
    国家实施一系列惠民利民政策,不仅是促进百姓增收,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积极性的重要手段,更是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宏观调控市场经济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措施。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不严格依法依规行政,使巨额补贴资金被不具备政策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套取骗取,严重危害了国家有关政策的统一有效实施,严重侵害了民生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使百姓感到受到不公正对待,诱发了社会矛盾。
    二、反渎职能对化解社会矛盾具有积极作用
    随着群众法制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和信访机制的改革,举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的信访案件越来越多的汇集到检察机关,举报人往往明确提出要求检察机关追究被举报“官员”的刑事责任。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一种可喜的进步,说明构建法治社会的进程在不断前进,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责越来越了解。查办渎职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但是,一直以来,案件线索的匮乏,是束缚反渎业务发展的难题。群众举报的增加为反渎部门提供了大量的渎职案件线索,尽管这些线索良莠不齐,增加了反渎部门的工作量,然而经过细致的排查,还是能够发现有价值的线索,为提高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的数量和力度提供了基础。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检察机关反渎办案职能将成为规范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措施和必不可少的手段。在一定意义上,刑法是其它法律的保障法。对由于不依法行政而侵害国家、社会或人民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个别行政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是保障依法行政的最后一道防线。检察机关反渎部门作为这道防线的守卫者,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三、运用多种反渎办案方法,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每一件举报“官员”渎职的信访案件,都涉及一起复杂的社会矛盾,或受到职务行为的直接侵害,或个体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职能部门的公正处理,或对群众的诉求置之不理。
    这些社会矛盾由于群众举报而摆到反渎部门面前时,我们要仔细甄别,不枉不纵。要站在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战略高度,对于有成案价值的线索要坚决查处,严格规范办案程序,着力加强办案质量和效果,将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绳之于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还法律尊严,还群众公道。
    对于虽然不构成渎职犯罪,但是群众反映强烈、矛盾尖锐、坚决要求检察机关处理的举报案件,不能一推了之,要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的战略高度,依法审查,及时导入相应法律程序。通过初查,查明事实真相,说法释理,还群众以明白。通过案件移送,使被举报人受到党政纪处分。通过办案,给被举报人敲响警钟,加强其自我约束。通过检察建议,引起有关单位的重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
    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反渎工作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加大查办渎职犯罪案件工作力度,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坚持有腐必惩,有案必查,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既是推进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的有效途径,也是坚守职业良知、践行执法为民的必然要求

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检察院高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