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指非法制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证件,一般是指有权制作的国家机关颁发的,用以证实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那么,行为人用国家机关制作的空白证件填写虚假的证明内容,是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一、基本案情
2004年,马某租用甲村刘某耕地,与付某合伙开办炼铁厂。2009年炼铁厂停办,约定由付某办理恢复地貌事宜,并将所占耕地交还刘某。2010年,付某在原炼铁厂用地盖起楼房。刘某为此找到马某,马某质问付某为何不将土地交还刘某,自己还盖起了楼房?付某拿出了3本宅基地使用证,称这块地早在1999年县国土局就批给自己作宅基地了。刘某却不知自己的土地被批为他人宅基地的事,马某感觉此事蹊跷,遂向公安局报案。
办案民警对该案展开调查。国土局查阅土地登记档案,发现付某所持3本宅基地使用证无相关审批档案,对应证号为他人的宅基地使用证。因无权属来源证明和土地登记档案,国土局对付某所持的3本宅基地使用证不予确认。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付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付某申请对宅基地使用证的印章进行鉴定。经鉴定,付某的宅基地使用证的印章与他人的宅基地使用证的印章一致。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认为付某的宅基地使用证的印章没有问题,付某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决付某无罪。
二、罪与非罪的辨析
法院的判决恰当吗,付某不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吗?什么样的证件才算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成为罪与非罪的关键。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刑法规定,条文很简略,没有对伪造的具体行为进行描述。
“伪造”应该怎么定义?《现代汉语词典》对“伪”的解释是“有意做作掩盖本来面貌的”,“伪造”一词在“伪”字条下,解释为“假造”。据此可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掩盖国家机关证件本来面貌的行为,就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真实的国家机关证件,不仅证件载体本身应该是国家机关制作的,其内容也应该为国家机关所签署,即证件记录的情况亦应当是真实有效的。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付某的宅基地使用证所记录的内容是非法无效的。
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应该是证件本身与记录内容相统一的。付某的宅基地使用证虽然证件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其宅基地使用证既没有相关权属来源证明也没有土地登记档案,且与他人档案齐全的证件重号,国土局对其3本宅基地使用证不予确认,这说明证件所记录的内容是虚假的。付某把虚假的内容填写到真实的国家机关证件上,妨害了国土部门对宅基地的管理活动,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应当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作者: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检察院高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