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晚,邢台市沙河交警大队民警在人民大街执勤检查时,发现一辆未挂牌的白色大众轿车在路口违规变道调头,行迹十分可疑,便将其拦下盘查。盘查过程中,交警发现车辆临时车牌是有效车牌,但与之交谈时,闻到驾驶员满身酒气、浓烈刺鼻,于是立即对其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检测,结果数值高达184 mg/100ml,超出醉酒驾驶标准(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2倍以上。为进一步固定证据,确保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民警立即将其带至沙河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品进行检验鉴定,最终显示结果为血液酒精含量为157.53mg/100ml ,确定为醉酒驾驶。
在作笔录时,驾驶员徐某对此后悔不已,不停地央求民警通融通融,自己知道自己犯错了。目前,徐某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自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此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新法明确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 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种原本只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下的交通违法行为,今后将升级为犯罪。 修改完善如下:
变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两种危险驾驶罪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相比,增加了第三项和第四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人员要注意了。
变化二:校车、客车以及危化品运输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也将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就会按照“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相比,这是新增加的一个条款。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再也不是从前那样可以置身事外了,一旦有直接责任,是需要担责的。
变化三:伪造、变造驾驶证等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一样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变化四: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也一样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姜海燕 赵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