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此判决怎样履行才公平
来源:检察风云中西部通联总站 责任编辑:admin1 发表时间:2015-11-23 16:02 0

    一场官司打了数年,老刘最终得到的判决结果是“判决双方履行合同义务”,这却让老刘不甘心。经过了解后得知,老刘与李某、张某夫妻二人于2005年9月签订了一份砂厂合作协议,随后又两次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李、张夫妻二人将砂厂80%股份让与老刘,老刘出资500万购买股权后,将拥有砂厂经营权、管理权。
    看似简单的约定背后却隐藏着不为人知的秘密,原来砂厂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李、张夫妻二人中的任何一人,而是由武姓人士担任,砂厂是该武姓人士注册登记,并且参与项目招投标活动。为什么李、张夫妻二人不是砂厂的法定代表人,却能够代表砂厂与老刘签订合作协议呢?原来当时砂厂招标是有必须是当地村民才可以参加投标的限制,只因李张夫妻二人不是该村村民,不具有投标资格,便与符合条件的该村武姓人士签订了内部委托协议。以该村武姓人士名义参与具体投标活动,但其不参与砂厂的任何经营活动,但老刘对此并不知情,只认为此砂厂为李、张夫妻二人共同经营并与之签订了合作协议。事后老刘也曾咨询了当地的水利部,得到的答复也是对此内部协议并不知情,也并未有任何人向该部门披露该内部协议。
    就在签订该合作协议不久,砂厂却被政府部门关闭,老刘傻了眼,砂厂是通过正常的投标程序并经行政部门许可后开设的,为什么会被关闭呢?原来李张夫妻二人早已得知该砂厂因政府规划将要被关闭的消息,在此情况下便匆匆与老刘签订了合作协议,而老刘对此并不知情。现在眼见投入几百万后不仅不能挣得利益,连投入的本钱也将无法收回却又被李张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老刘按照合作协议要求支付剩余的股权购买款。经过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后于2014年6月作出(2013)西民初字第1号判决要求老刘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120余万元。老刘不服便提出上诉,经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于2015年1月作出(2014)邢民终字第222号判决得到的结果却依然是维持原判。
    这却让老刘有有苦说不出,与李张夫妻二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究竟应该怎样履行?老刘认为此合作协议是李张夫妻二人已经得知砂厂将要被关闭的前提下,带有欺诈、隐瞒真实情况目的的前提下与其签订的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合同。法院却判决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砂厂已经被关闭,李张夫妻二人不可能再将砂厂的经营权、管理权交予老刘,意味着李张夫妻二人不需要再履行任何合同义务。而老刘却仍需在李张夫妻二人存在明显履行不能的情况下支付剩余的一百多万股权转让金,不知此判决是否公平?
    这本是一个双务合同,合同双方相互存在应当履行的义务,然而在一方已经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况下是否应该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履行?甚至是否应当考虑认为李张夫妻二人已经构成了违约?在此情况下,法院为何仍然判决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让老刘想不明白的是,如果自己按合同履行义务,李张夫妻二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