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如盗窃、诈骗、职务侵占等,法院不受理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在审判时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数量相对比例不高、类刑单一,主要集中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及交通肇事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形,加之先刑后民的原则,使得附带民事诉讼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法院一般只有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中支持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要求,而这类案件诉讼数额较大,赔偿执行不到位使得被害人申诉上访的情况多有发生。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对于法院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的控告也不少见。
那检察机关对于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监督由哪一个业务部门办理呢?2014年10月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中,仅规定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第8.2条、第8.174条规定,监所检察部门(现称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财产刑执行检察,包括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013年11月最高检公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民事检察部门办理包括执行监督、审判监督在内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这些规定、规则各有侧重,但都没有明确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由哪个检察业务部门办理,在其他的检察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也没有规定,容易导致控告申诉人的诉求受理后得不到及时分流处理。
因为附带民事诉讼虽是解决民事问题但从诉讼程序来看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司法机关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所以对附带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不能照搬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比如申诉人不服附带民事裁判,不必像单独的民事裁判一样按民事诉讼法要求先行向法院申请再审,而是允许直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刑事判决一旦生效、罪犯已入狱服刑,附带民事裁判执行就更加困难。现在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需要审查财产刑、退赃退赔、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罪犯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认定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结合对财产刑、对减刑假释案件监督的工作特点,笔者建议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而不是民事检察部门办理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监督,以维护裁判权威,有效惩罚犯罪,保障被害人权益。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王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