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高忠祥 胡秋亮)“没想到在德州就能查阅我在庆云县代理案子的卷宗,再也不用三番五次地来回跑,实在是太方便了,得给咱检察院点个大大的赞。”近日,首次在德州市检察院体验到异地阅卷便利的王爱英律师,对检察机关的人性化服务大加称赞。
开通微信预约系统、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推行律师电子阅卷、实现异地远程阅卷、积极听取律师意见、主动接受律师监督……,今年以来,德州市检察机关不断创新完善多项工作机制,主动为律师执业提供细致便捷的“一站式”服务,构建起了新型检律关系,赢得了律师的普遍欢迎和点赞。
电子卷宗远程阅卷
“自从有了电子阅卷平台,我们律师只要在上面输入账号、密码就能看到案件的全部案卷,大大缩短了阅卷时间,省时又省力,确实太便捷了!”来自德州鑫大公律师事务所的王海鹏这样评价德州检察机关的电子阅卷服务。
据了解,之前律师要查阅案卷材料必须提前和案件承办人预约时间,阅卷过程还需案件承办人全程陪同监督,复制案卷也只能直接复印纸质证据,费时费力。鉴于这种情况,德州市检察院自主研发了集律师电子阅卷、远程异地阅卷、电子示证等六大功能于一本的电子卷宗综合管理系统,协调公安机关创建“刑事案件对口衔接、电子卷宗同步移送”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在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时,按照“一案一光盘”的标准同步移送电子卷宗。
律师如需阅卷,只要向检察机关案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授权后,只需轻点电脑键盘,即可直接查询相关案件材料,不再受承办人是否在院的限制,随到随阅、即阅即走,律师阅卷时也可直接打印、刻录案卷材料。
为增强保密性,电子卷宗管理系统实行严格的权限管理,律师凭授权只能查看所办案件的信息,每页电子卷宗都添加律师阅卷专用水印,只能预览和打印,无法修改、删除,阅卷完毕授权自动取消。
“现在阅卷很方便,直接找案管中心,直接看电子版卷宗,阅卷效率比过去提高了两三倍。”德城区律师李悦东表示。据悉,系统运行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已接待律师网上电子阅卷463次,查阅案件452起,查阅、打印案卷材料8000余页。
目前,德州市县两级检察院均设置了律师阅卷室,建立了电子卷宗管理室,配备了电脑、打印复印机、高速扫描仪、刻录机、防磁柜等设备,开辟了律师阅卷专用端口和页面,律师经授权后,可即时阅卷、同步阅卷,并可依托检察专线网实现远程、异地阅卷,打破时间、空间局限,避免了往来奔波、舟车劳顿,既大大提高了阅卷效率,也节约了大量办案经费,进一步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
微信预约便捷高效
12月10日一上班,德州市检察院案管中心的工作人员小郑就接到了振庆律师事务所刘丽红律师的一条微信,申请于11日就李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前来阅卷。小郑立即联系承办人确定阅卷时间并通过微信进行了回复告知。次日一早刘律师如约而来,经过登记审核后,用一上午的时间阅完了全部电子卷宗。
为了加强和律师的联系沟通,德州检察机关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平台,创建了德州检律微信群,将全市及在德州市检察机关登记过的其他地区律师加入微信群。通过这个微信群,律师可以提前和检察院案管人员取得联系,随时随地询问案件的诉讼进程,协调阅卷的时间。针对退查、重报案件,案管人员主动告知其退查和重报的日期,以便律师确定对补充卷宗阅卷的时间,为律师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市检察院案管中心确定一名工作人员,每天在群组发布检察动态、接受律师阅卷申请,搭建起检察官与律师互动交流的良性平台。目前,德州检律微信群已有430余名律师加为好友,其中260余名律师微信平台提出过阅卷申请。这种全新的沟通模式赢得了律师们的欢迎,他们说:“有了微信预约,以后再也不用一遍遍打电话了,检察机关为我们的服务真是与时俱进、细致到位!”
此外,为方便律师及时查询案件流程信息,德州检察机关率先在全省建立了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按照“能公开的一律公开”的原则,主动公布司法办案信息8700余条,为律师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案件信息,切实保障了律师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在当下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我们检察机关借力用力,积极运用‘互联网+’模式来服务律师,既充分保障了律师的权利,提升了律师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又实现了检察机关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成为构建和谐检律关系的重要举措。”该院案管中心主任李茜介绍说。
积极听取律师意见
近日,夏津县检察院部分采纳律师意见,依法对郭林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据了解,为积极探索新型法律监督工作机制,提高逮捕案件质量,今年初,德州市检察机关与司法部门联合出台了《律师介入审查逮捕案件的规定》,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律师的执业权利。
该《规定》共20条,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辩护人介入的权利,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相关文书,在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后可约见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法律适用、逮捕必要性以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问题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向侦查机关进行核实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采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后,辩护律师提供犯罪嫌疑人不具备继续羁押的充分证据的,应对犯罪嫌疑人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况应写入《审查逮捕意见书》,并将是否采纳及落实情况及时回复律师。
夏津县检察院在依法受理郭林过失致人死亡一案时,犯罪嫌疑人郭林的辩护律师要求向侦查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案件承办人根据《规定》及时安排约见,当面听取了律师的意见。郭林的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郭林系初犯、偶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赔偿到位,且郭林家在本地,具备取保候审条件,建议对郭林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案件承办人经核实,辩护律师反映的上述情况属实,遂依法对郭林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据介绍,为配合该《规定》的顺利实施,德州市检察院还制定了审查逮捕案件律师约见记录制度,详细记录约见律师的具体情况。目前,全市共听取律师意见280余条,既充分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又使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真正发挥了监督作用。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强化工作机制,完善服务措施,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着力构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德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李万堂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