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检察院响应上级院要求,扎实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近日,该院监督立案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经查,梁某某在灵寿县南寨乡秋山村等多次将非法盐销售给群众食用。2015年12月21日,河北省灵寿县盐政管理所执法人员在西孙楼集市上将贩卖食盐的梁某某当场查获。并现场扣押食盐19袋,共计381千克。梁某某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另,2006年至2013年5月间,梁某某因违法贩销私盐多次被河北省灵寿县盐政管理所行政处罚。2013年12月5日梁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灵寿县检察院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上跟踪案件进展时发现此案,立即与公安机关和河北省灵寿县盐政管理所沟通,并调查案卷审查,并建议河北省灵寿县盐政管理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审查。
河北省灵寿县盐政管理所已于2016年1月13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张连峰 安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