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两级检察机关办理姚中智申诉案纪实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admin1 发表时间:2016-04-28 12:05 0

    “老姚,你好,最近家里都好吧?”近日,已结案的申诉人姚中智又接到了河北省衡水市检察院检察长李永志的短信。

  “老姚的心结真的打开了,他现在有了法律问题还会主动向我们咨询。”4月26日,衡水市检察院控申处处长高立勇告诉记者,办理这起申诉案,李永志检察长的“包案”起到了关键作用。

  检察长承接“骨头案”

  2014年4月的一天,一起河北省涉法涉诉信访“骨头案”——姚中智申诉案的情况摆在了李永志的案头。

  李永志首先认真研究了案情。他通过询问枣强县检察院、调阅卷宗等了解到,枣强县村民姚中智1997年在和一位亲戚姚国强(化名)合伙做生意的过程中,为让对方也承担一些经营风险,用姚国强的印章先后两次办理了抵押贷款。但后来二人起了纠纷,1999年5月姚中智以姚国强借其存单质押担保贷款1.7万元的一半未清偿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传唤姚国强,姚国强表示不知道这两笔贷款,认为姚中智诈骗,遂向枣强县公安局报案。1999年8月,该县公安局以姚中智涉嫌贷款诈骗罪对其刑事拘留,同月,枣强县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枣强县法院遂中止审理该民事案件。2000年5月,枣强县法院认定姚中智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姚中智不服,提出上诉,衡水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2000年11月,枣强县法院要求该县检察院补充姚中智、姚国强二人是否为合伙关系,以及姚国强印章在何种情况下可由姚中智随意使用的证据。同月,枣强县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同年12月,枣强县检察院对姚中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认为姚中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遂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李永志介绍,姚中智不接受这一决定。2000年12月,姚中智向枣强县检察院提出申诉,不久,该院作出“维持原不起诉决定”的复查决定。姚中智不服,又向衡水市检察院提出申诉。2005年1月,衡水市检察院作出“维持原不起诉决定”的复查决定。

  姚中智仍不服,此后多年,他经常到河北省、北京市有关单位上访,在此过程中,他妻子因病去世、生意衰落,他也成为当地有名的上访户,他的信访案也成了出了名的“骨头案”。

  “首先道歉”触动申诉人

  在长年不断上访过程中,姚中智又向河北省检察院提出申诉。河北省检察院于2014年2月受理该案。“姚中智申诉要求公安撤案、宣告无罪。”河北省检察院控申处检察官赵英爽告诉记者,该院将姚中智案转交给衡水市检察院,要求其依照《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将信访件导入法律程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庆平亲赴衡水督导此案。

  2014年4月,李永志带队赶赴枣强县,并邀姚中智到县检察院当面交谈,详细了解其案件经过、诉求、信访过程等情况。

  姚中智希望能尽快认定当年逮捕他的案子是错案,并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

  “公民有权依法提出控告申诉,你反映的诉求长期没有得到解决,我首先代表组织向你道歉!”李永志的第一句话就让姚中智湿了眼眶。

  李永志语重心长地说,这起案件发生了十年多,很多证据都已灭失,“我们要公平、公正地解决你的问题,需要各方理解配合支持,特别是你本人的支持理解。”李永志还结合国家赔偿的案例分析了姚中智的情况。

  “这么说事儿的领导我头回遇到。”姚中智很感动,他说没想到检察院的领导第一次见面就会向他表示歉意,他的态度开始转变。

  就这样,李永志前后4次带领该院控申处办案人员赴枣强县,与市县政法委、信访部门等沟通,做了大量工作。他的公正诚恳最终打开了老姚的心结,他对李永志说:“我这事您就看着办吧,咋办都行,即使您给我解决不了,我这辈子也感激您。”此后半年,衡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金星也先后带队十几次赶赴枣强县做相关协调工作。

  最终,衡水市检察院查明:不能排除姚国强口头委托和主动将印章交与姚中智使用的可能,认定姚中智冒用姚国强名义贷款证据不足;姚中智用自己的真实存单进行质押担保贷款,并以自己财产偿还,不宜认定其具有贷款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该院认为,原不起诉决定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公开论证”让案结事了

  2014年9月,李永志带队再次来到枣强县检察院,这一次,衡水市检察院组织召开了有枣强县公检法“三长”、两级政法委有关负责人参会,姚中智本人到场陈述相关诉求的“公开论证会”。

  会上,李永志重申了衡水市检察院的结论,同时建议枣强县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三长”向姚中智当面道歉并承担责任;要依法作出赔偿,做到“三不欠,即不欠经济账、法律账、人情账”“四到位,即法律问题解决到位,过错责任追究到位,解释疏导教育到位,实际困难帮扶到位”。李永志还建议该县政法系统将此案作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的反面教材进行剖析,总结教训,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尽管姚中智对多年来当地司法机关办理信访工作都有意见,但当他看到李永志秉公处理,“三长”向他道歉,国家赔偿合理,于是,他接受了处理意见。

  2014年9月29日,衡水市检察院作出决定,撤销枣强县检察院2000年对姚中智的不起诉决定,同时撤销衡水市检察院2005年就姚中智申诉案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同年10月16日,姚中智收到国家赔偿款、困难救助款。

  2015年,该案办理的经验在河北省检察机关推广,并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精品案件”。“河北省两级检察机关将该案导入法律程序,实现了‘诉访分离’,保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评价说。

作者:郑赫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