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灵寿县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成功纠正一法院审委会人员未依法回避问题。
据了解,被告人马某某合同诈骗案系一审发回重审案件,该院公诉干警在依法列席县法院研究本案的审委会时,发现本案原一审主审法官李某某作为法院审委会委员参加本案的讨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规定,认为李某某作为原审案件的主审法官,在案件发回重审过程中,应当不得再参与案件审判委员会程序,特向法院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县法院高度重视,及时对该违法情况进行了纠正。
据悉,为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该院一直立足检察职能,坚持多措并举,从思想上强化监督意识,从实战中提升监督素能,切实提高刑事审判监督的力度和效果。今年以来,该院共纠正法院回避、程序等方面违法3件,此次是该院发现并纠正的首例法院审委会人员回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