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检察院严查细审盗窃变压器案改变定性获认可
来源:中西部通联总站 责任编辑:admin1 发表时间:2016-09-23 09:58 0

    近日,灵寿检察院改变侦查机关定性提起公诉的案件获一审法院支持,被告人崔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康某某均以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康某某多次在灵寿、行唐境内盗窃变压器、通讯电缆。案发后,灵寿县公安局以盗窃案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审查过程中,承办人发现盗窃地点多为村内田地,盗窃的变压器可能为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为有效指控犯罪,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案件承办人严格审查,积极引导侦查,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的60余起犯罪事实中,盗窃的变压器是否为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逐一进行核实,对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进行补证,最终查明被告人实施大多数盗窃变压器的行为系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遂以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提起公诉。法庭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充分运用全案证据,阐明了改变定性的理由,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使罪犯得到了严厉的惩罚。
    灵寿人民检察院通过严把案件证据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效打击了犯罪行为,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刘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