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按第四十条规定办”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责任编辑:admin1 发表时间:2017-04-05 17:17 0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条规定,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这项规定,同时指导下级纪委遵照执行。”海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徐伟说。

    前几天,该省纪委案件审理室收到一份保亭县纪委关于给予一名县委委员纪律处分的情况报告。这是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实施之后,保亭县纪委进行纪律审查的第一例涉及同级党委委员的案件。

    2017年1月6日,保亭县纪委对这名县委委员涉嫌违反《党纪处分条例》进行立案审查。经审查,认定该干部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违纪事实,县纪委常委会研究讨论后,拟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保亭县纪委将该案情况以书面形式同省纪委案件审理室(注:海南为省管市县)进行沟通,将《关于××同志违纪案有关情况的报告》、县纪委拟呈报县委的请示、审理报告(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稿)以及阅卷笔录等相关材料报送省纪委案件审理室。

    “此类问题,市县纪委一直比较难把握,此前夹在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之间,需要反复沟通汇报,现在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来办,程序明确规范,方便实际操作,先同省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后再报县委审议,也有助于帮我们把好纪律审查工作最后的关口。”保亭县纪委书记周永生说。

    “接到保亭县纪委的材料后,我们召开了室务会集体研究该案主要违纪事实、使用条规以及处分档次,并征求了联系该县的纪检监察室意见,下一步,我们会把形成的意见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批,并尽快把意见反馈给保亭县纪委。”徐伟表示。(□本报记者 姚嘉 通讯员 李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