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应如何定性
来源:中检法制网(河北) 责任编辑:admin1 发表时间:2012-12-11 10:50 0

 基本案情:2011年9月21日11时30分许,张某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行驶到赞皇县花园村口时,遇见在路口等车的熟人赵某某,赵某某拦着张某某后,对张某某说:他有急事要去胡家庵村,想搭乘张某某的车,张某某一开始不同意,后在赵某某的要求下,张某某同意。二人行驶到胡家庵村西转弯处时,赵某某从车上掉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赞皇县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事故责任。该案移送公诉科审查起诉后,关于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构成何种刑事犯罪,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赵某某是在转弯时,从车上掉下摔死的,只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事故发生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因此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是意外事件。理由是:赵某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其本身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从车上掉下,是张某某无法预见到的。因此赵某某从车上掉下,对于张某某来说是意外事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首先,事故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即公路上。其次,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违反了三轮车不能载人的规定。最后,造成了赵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本案的张某某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