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赞皇县人民法院重审的王某强奸一案,因被告人王某不认罪,在发回重审后,我院提请赞皇县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2013年1月11日下午,由赞皇县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由公诉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被告人律师参加的庭前会议。会上,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提出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同时,辩护律师还申请侦查人员及鉴定人出庭。公诉人就辩护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进行了情况说明。虽然公诉人就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了说明,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但通过这次庭前会议的召开,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庭前会议的参加人。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如召开加庭前会议一律参加。对于已经委托了辩护人的被告人是否必须参加庭前会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本次会议召开时,因看守所认为参加庭前会议不是法律规定的出所原因,所以看守所不允许被告人出所参加庭前会议。
二、庭前会议召开的地点。对于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庭前会议,可以在法院召开。但对于被告人被羁押的,庭前会议召开的地点应慎重选择。如法院决定在看守所召开,那么当事人及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能否进入看守所参加庭前会议,以及在看守所召开庭前会议的安全保卫工作如何做,就需解决。
这次召开的庭前会议,因看守所不允许被告人出所,故法院决定在看守所的提审室召开,但赞皇县看守所以不允许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入所,故本次会议分为两部分进行,首先在看守所召开了没有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参加的庭前会议,随后,又在赞皇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召开没有被告人参加的庭前会议,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