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与王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因为一点小事正在闹矛盾。一日贾某去王某的住处找王某时,在王某住处的路边发现王某和坐在车上的李某聊天,贾某便认为王某和自己生气是因为心中有了李某,便上前去打李某。李某见状后,就开车离去,贾某一看李某离开,心中更是生气,便开车追李某。在追出20里后终于追上李某,贾某持木棒将李某打伤,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轻伤。对贾某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存在不同的观点。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两者之间存在此罪与彼罪的想象竞合。如:两罪在具体表现中都具有“故意伤害”的行为。但寻衅滋事罪中的伤害行为一般表现为“随意”,即行为人是基于逞强斗狠、称霸一方等目的,但对于致人伤害的后果,行为人则一般持放任的态度,为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一般有明确的指向,一般以直接故意为主。其次两罪中侵害的对象不同。故意伤害的被害对象是特定的,寻衅滋事罪的被害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
本案中,贾某误认为王某和自己生气是因为李某,故开车追赶李某,在追上李某后将李某打伤。可以看出,贾某的伤害行为仅仅针对的是李某,追赶李某的目的也很明确就是要打伤李某,因此笔者认为贾某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更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