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职务犯罪呈现涉案人员团伙化、作案手段电子化、犯罪结果多因化、作案行为交织化、性质界定复杂化,以及窝案、串案多、职务高,涉案金额大等特点。越来越智能化的职务犯罪,给基层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积极探索与现行“两法”相适应的反贪侦查方式,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突破案件的能力,是目前亟待研究和探讨的问题。近年来,高邑县检察院靠“六重”办案法,在用足、用好、用活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职权方面进行了重点研讨和实践,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
一、重垂范,以身作则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特别是大要案犯罪分子的突出特点是,反侦查能力强,关系网广泛而深厚。查办此类案件,领导率先垂范、亲自办案,是当前办案中有效克服阻力、排除干扰、鼓舞士气、增强信心、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2013年,我院在侦查市院指定管辖办理元氏县国税局王某等多人受贿一案中,王某某等人为行贿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一亿余元人民币,涉及金额巨大,涉案人员重多。在办理此案中,院领导亲自组织研究侦查方案、亲自组织案情分析会并亲自进行突审,勇于承担责任,灵活机动调整办案思路,果断采用拘留、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向办案干警表达领导的决心,进一步鼓舞士气增强敢打必胜的信心。仅用28天成功突破行贿、受贿、介绍贿赂等5名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
二、重初查,出奇制胜
刑诉法对侦查工作的限制性规定,确立了初查工作的重要地位。为了提高初查工作的成功率,为立案和传唤时限内成功突破创造条件,我们从“三性”入手组织初查。一是计划性。周密计划,不打无准备之仗,因案而异制定不同的、切实可行的初查计划,力求使主观指导符合客观实际,是初查工作有地放矢、取得成功的前提条件。二是秘密性。其核心是在秘密状态下收集可靠证据,攻其不备,出奇制胜。因此,秘密的、隐藏不露的保持身份、意图的隐蔽性,是初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三是策略性。因案施策,灵活多变,根据新情况,适时调整初查方向、步骤和方法,用足用活职权,以有效地获取证据,是提高初查成功率的关键所在。例如,我们在对高邑县农行行长沈某贪污大案初查时,为不惊动犯罪嫌疑人,确保初查在秘密状态下进行,我们利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一起盗窃案,汇同公诉科干警以核实原案证据为由,要求沈某提供与亲友有关的全部帐目和有关记载,我们从中发现了沈某一次性转入其弟账户30万元这一重要证据。在突审沈某时,这一证据达成了出奇制胜的效果。
三、重证据,以证促审
历史的经验教训和现实的法律要求,决定了反贪污贿赂工作要想求发展、创一流、争第一,就必须在侦查思路上从传统的强攻硬取耗口供,再靠口供找证据的侦查观念。转变到秘密初查,先获取证据再接触犯罪嫌疑人上来;在讯问方式上从“熬鹰式”、“车轮战法”等打疲劳战的旧方式。转变到依靠证据、运用谋略制服犯罪嫌疑人上来。牢固树立证据至上的观念,把侦查工作的立足点放在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运用证据上来,以证促审破大案。例如,河北省经济协作总公司总经理柴某一案,县检察院是在案件原当事人已经自杀,重要证据全部销毁,案件查处一度中断的情况下接手此案的。我院干警不怕苦,不怕累,横跨上海、重庆、山东、山西四省市寻找案件蛛丝马迹,终于摸清了案件线索。在取得重要证据的情况下,果断接触犯罪嫌疑人,仅用8小时就突破了此案,受到了上级院领导的高度评价。
四、重搜查,攻其不备
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过程中,搜查是常用的侦查手段之一。严格依法用足用活搜查手段,对获取犯罪证据、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搜查前的保密性,搜查进行时的突击性和搜查过程中的灵活性,是保证这一侦查手段取得成果的关键。例如,在办理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行长阙某受贿100万元一案时,在对其进行传唤的同时,组织精干力量对其住所进行突击搜查,由于初查的保密工作天衣无缝,所以阙某在搜查证上签字的手还在发抖时,由14名干警组织的搜查队早已开始行动。当时强大的声势和威严的气氛,加之搜查指挥员灵活多变的指挥艺术,搜查活动很快取得进展,为后来侦破全案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此案被列为2011年以来全市查结的商业贿赂案件七大典型案例之首。
五、重效率,以快制胜
讲究办案效率,即可以防止串供,又可以减少他人说情干扰办案,还可以给犯罪嫌疑人一种时间、速度上的无形压力,使之碎不及防,陷入被动挨打的状态,以取得最大的侦查效益。例如,我们在侦查某单位赵某挪用公款大案中,根据此案所涉及的证人都是赵的近亲属这一特殊情况,为防止串供,我们确立了“快速取证、12小时突破”的侦查思路,兵分四路,快速出击。三路调查取证,一路突审。全体办案干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冒着大雨,对涉及到的16个村(镇)的81个证人连夜取证。经过办案干警的艰苦奋战,赵某挪用4万元给其女儿和挪用5万元给其妻子在单位集资入股、挪用15万元给其哥哥建房等22宗总计23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全部查清。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在情与法的感召下,赵某交待了自已的全部犯罪事实。
六、重措施,随机应变
对一些心里承受能力比较强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定传唤时限内逼其缴械投降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对拒不交待的犯罪嫌疑人是“放虎归山”,还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是摆在反贪侦查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我们在实践中认识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刑事拘留权,这是我们与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的强有力武器,必须把它用足、用活,更好地为反贪工作服务。例如,我们在查处河北电力进出口公司分公司经理崔某贪污公款340万元大案时,首次正面接触,崔暴跳如雷,态度蛮横,拒绝供认一切犯罪事实。放虎归山就意味着失去战机。因此,我们随机应变改变策略,一方面根据初查时获取的证据,在没有催某口供的情况下,带着风险果断采取拘留措施。另一方面组织力量赴重庆、上海等地调查取证,变风险为动力。同时采取了冷处理方式,连续7天没有再审讯,崔进入拘留所后,与外界失去了一切联系,见我们几天不再问他,心理压力增大,就像热锅上的蚂蚁坐卧不宁。第二回合我们不仅把证据摆在其面前, 而且在士气上压倒了对方,虽然崔某仍极力辩解,但一枚枚“重磅炸弹”使崔某目瞪口呆,迫使其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