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经济犯罪案件是指在经济领域中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刑法规定应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直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国家经济管理活动,危害社会稳定,一直是我国刑事犯罪打击的重点之一。近年来,灵寿县检察院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逐步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和隐蔽性等特点,本文通过分析影响经济犯罪案件办理质量的原因,就如何更好地打击经济犯罪,维护辖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提出几点完善经济犯罪案件的办案措施。
一、 经济犯罪案件逐步呈现的特点
1、经济犯罪涉及领域拓展,犯罪类型多样。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深化,经济犯罪侵犯的领域也不断扩展,呈现出由税收、金融等传统领域向房地产、教育、就业、服务等领域渗透的趋势,扩展为多种多样的犯罪类型,如偷逃税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等。
2、经济犯罪侵害面大,危害日趋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尤其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由于涉及面广、影响人数众多,加之某些房地产领域企业采取负债经营模式,运营成本多由银行或投资者提供,一旦案发,经济风险极易转化为社会风险,导致危及社会稳定的后果。
3、经济犯罪复杂性加大。经济犯罪往往混杂与各种正常的经济活动中,表现出经济交往活动的性质,并且常与经济纠纷,民事侵权及家庭纠纷等交织在一起,加之政策界限与法律规定的相互交织,各种法律、规章制度不尽完善,从而使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较难掌握,由此造成定性困难。
4、经济犯罪隐蔽性增强。犯罪分子作案时往往精心策划,并利用订立攻守同盟、案后毁证灭迹、拉拢知情人帮助掩盖罪行等方式,积极进行反侦查活动,从而使许多经济犯罪具有较长的潜伏期,更不容易被发觉。
二、影响经济犯罪案件质量的原因
1、经济犯罪侦查取证难。经济犯罪案件由于存在的特殊性,使得经济犯罪案件中证据形式、特征等方面区别于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加之证据的隐蔽性较强、取证时间跨度较大、犯罪行为空间跨度大、涉及的单位和人员较多等因素,使得一些原始凭证、账本等书证容易灭失或人为销毁,相应增加了经济犯罪案件的取证难度。
2、群众取证配合积极性不高。群众对一些经济犯罪案件痛恨程度不高,对经济犯罪案件危害性感受不深、不直接,加之目前证人保护措施不力,群众主观上多具有明哲保身的意识,不愿得罪人,配合取证的积极性不高,有时甚至出现被拉拢帮助掩盖罪行的情况。
3、经济犯罪办案人员素质的滞后性。经济犯罪多涉及金融、财会、税务等知识面,综合运用到税法、合同法、经济法等法律知识,而基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多存在年龄结构不合理、综合知识结构更新不快、综合运用证据分析能力不高等现象,使得办案人员素质很难适应经济犯罪案件的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就人为加剧了经济犯罪办案办理的难度。
4、法律规定不完善,办案部门对定性有时存在认识偏差。涉及经济犯罪案件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司法解释有时滞后,以致对一些案件性质的认定难以统一。有的行为有社会危害性,甚至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但法律无明确规定;有的法律规定过于抽象,表述概括性强,又无相关司法解释相辅,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加之经济犯罪形式多样,手段隐蔽,使得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案件定性难度较大,造成了公、检、法机关对某些案件的定性认识不统一,影响了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
三、完善经济犯罪案件办理的工作措施
1、完善办案协作。建立通案制度,加强案管部门、侦监部门、公诉部门的协作,从移送案件源头抓起,从案件质量、社会影响、舆论情况及信访压力等多方面因素对案件进行全面评估,实行动态监控,掌握好先期定性和强制措施方式等问题;建立多部门研讨机制,加强公、检、法单位的协作,对入罪标准、罪名、定性、证据规格等问题进行研讨,指导执法办案,确保案件质量。
2、引导取证方向。对重大案件进行重点引导,及时对案件的取证方向、注意事项从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和提起公诉角度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使公安机关及时完善证据,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
3、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加强办案人员经济专业知识的储备,针对执法需要和实践中遇见的问题,强化法律学习和教育培训,有针对性地加强实践锻炼,鼓励干警在干中学、在学中干,提高发现违法犯罪、分析研判矛盾、综合审查运用证据、适用法律政策的能力,提升办案人员的整体执法素质和水平。
4、加强案件评查分析。组织成立案件评查小组,定期对经济犯罪案件进行评查,对办案程序、法律文书制作、案件定性等问题进行逐项评议,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纠正,并注重案件评查与总结经验相结合,对在评查中存在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及时分析总结,并通过数据调查、实证分析等方法,形成调研文章,为办案提供思路和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