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儒家文化倡导的良知论中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对新时期检察人员坚守检察职业良知具有借鉴作用。本文对儒家文化中的良知进行了解读,并将儒家良知论中的核心思想与新时期检察职业良知的基本要求相结合进行了全面阐述。
一、对儒家文化中“良知”的解读
“良知”一词最早由儒家孟子提出,后经明代儒家王阳明先生重提“良知”。王阳明先生对“良知”的表述为,一种天赋的分别自己善的和恶的意向的道德意识,是一种源于人性的自然良知。其中,“良知”是伦理实践的出发点,修身的“功夫”就在于,用自己的“良知”去拒斥自己的意志行为中的恶的意向并实施或实现自己的善的意向。王阳明先生所阐述的“良知论”的核心,是“非由外铄”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即“仁义礼智”。
检察职业良知作为检察官在日常社会活动及执法办案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善良意志、义务意识和内心法则,是检察官群体对社会普遍道德法则和检察职业道德责任的自觉意识和自我认同。它根源于人性的自然良知,却又高于自然良知,是检察官身体力行维护公平正义的精神基石和内在动力。新时期检察人员坚守职业良知的基本要求是坚定理想信念、执法为民、捍卫法治、坚持公平公正、坚守清廉如水。儒家文化所要求的秉持敬畏之心、是非之心、恻隐之心和羞恶之心与新时期的坚守检察职业良知的基本要求具有相通之处。
二、恭敬之心是坚守检察职业良知的精神灵魂。
恭敬之心,即人人都具有谦恭敬重的心态。 古人云:“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意思是说,一个人如果失去敬畏之心,为人处世就可能变得狂妄自大、肆无忌惮,甚至贪得无厌,最终吞下自酿的苦果。检察官坚守职业良知,就必须敬畏法律,坚守法律信仰。诚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言,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我国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足够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公众的尊重、认可和接受,即没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法律就会没有权威,犹如一纸空文。检察官奋战在法律监督的最前沿,必须把法律放在心上,在任何执法环节都应当用心做到位。满怀敬畏之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秉公执法。只有把法律的信仰放在自己的良心里,把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经受住各方面诱惑,抵挡住各方面压力,也才能真正把执法为民的要求落到实处。
坚守检察职业良知,还必须对人民群众保持敬畏之心,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要时刻明白我们手上的检察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把权力交给我们行使,我们就应将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始终带着对人民的深厚感情去执法,用好手中的权力,维护好人民的利益。敬畏人民群众还要明确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一丝不苟的态度,严格规范执法,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古人所言,人所必须秉持的恭敬之心与新时期检察官坚守职业良知中的坚定理想信念、捍卫法治的要求是一致的。
三、是非之心是坚守检察职业良知的价值追求
是非之心,即分辨是非得失的能力。孔子有言,“无是非之心,非人也”。良知是拨开案件迷雾的清风,是开启维护公平正义之锁的钥匙。检察官坚守职业良知,就必须对任何事务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在检察工作中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检察职业良知作为检察官职业活动的内心信念和道德准则,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必须秉持公正善良之心。它比普通大众的职业良知要求更高、更严格。而公平正义历来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追求。公正是民众对司法最迫切、最基本的底限要求,倘若检察官都不能秉公执法、伸张正义,那必然会损伤感情丧失民心。“水至平而邪者取法,镜至明而丑者无怒”,只有把公正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做到不枉不纵,同时敢于接受外部监督,才能真正赢得公信树立权威。
公正作为司法公正的灵魂和最高价值追求,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检察官担负的终极使命就是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诚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因此,坚守检察职业良知就必须像爱惜自己的眼睛一般爱惜检察官的荣誉,务必像保护自己的生命一样守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要守住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秉持公平公正之心,是检察官坚守检察职业良知的底线要求。
四、恻隐之心是坚守检察职业良知的本性使然
恻隐之心,即对别人的不幸要表示同情和关怀。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检察良知根植于人性的自然良知,具有善良、悲悯、同情、恻隐、宽厚、真诚等人性善良意志的一般共性。鲁迅有言,“无情未必真豪杰,怜子如何不丈夫。”法律无情,但并不代表检察官办案不能没有爱心和良善。培植检察职业良知,必须在准确把握社情民意和深入洞察人性的基础上,在执法办案中更加注重法、理、情的融合,更加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霍姆斯曾指出:“法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司法的过程也不是一个单纯地从事实出发,机械地依据法律逻辑就能得出惟一“正确”裁判结论的“自动售货机”。裁判的结果必须能够被当事人和公众所尊重和信赖。金竹千年不变节,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作为检察官,面对犯罪分子时不仅要有大义凛然,刚正不阿,秉公执法的气度,面对权利、名誉还能坚守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和操守,更要有面对弱者的慈悲、同情、恻隐之心。坚守检察职业良知,一方面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不错不漏、不枉不纵,确保毎起案件都经得起良心的考量、历史的检验;另一方面,还要用执法办案去传递检察正能量,用一颗善良的心去唤醒迷失的灵魂,去挽救、感化、警醒他们,去传递法治的正能量。
五、羞恶之心是坚守检察职业良知的起点要求
羞恶之心,即人固有的羞耻憎恶之心态。孟子讲“羞恶之心,义之端也。”羞恶之心是“义”的基础。儒家把“知耻”当做做人的底线和自我修养的起点。羞恶之心后经孟子发展为“义”。所谓“义”,是指人自觉地对自己的情感和行为加以限制,出于羞耻感而有所不为,自觉控制自己不去做道德上不适宜的事。由上可知,如果一个人丧失了起码的羞耻心,那就到了无药可救的地步。
从中外实践来看,羞耻感是对为官从政者行为的极大约束和激励。从知耻开始,从政者会珍惜自己的政声名节,免得百姓指责和唾骂。知羞耻而成于人,前提是要明于羞耻的界限,保持清醒的认识。当前,我们处于一个急剧转型的社会环境,大量涌入的外来文化和各种各样的外在诱惑,对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思想观念产生了负面影响,以至于使一些人思想混乱、价值迷惘,对什么是羞耻、什么不是羞耻分辨不清。
同样,广大检察人员也并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在腐败问题上没有天然的免疫力,极易受到外界思想的诱惑与干扰。检察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和反腐败的重要职责,社会公众对检察人员职业良知的要求,远远超出一般的道德标准。因此,检察人员必须具有高于一般人、高于普通公务员标准的职业良知,自觉用检察职业良知约束自己,转化和凝聚成践行执法为民的正能量。正如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所言,坚守检察职业良知,就是要恪守清廉的高度自觉,真正把不公不廉作为最大的耻辱,真正稳得住神、守得住身,始终保持检察人员的浩然正气。
六、结语
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五千年文明史,为后人留下了厚重的文化积淀。儒家孟子和王阳明所倡导的良知论中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为新时期检察人员坚守检察职业良知提供了有益理论支持。检察人员坚守检察职业良知,需要从中吸取有益营养,发扬其优良传统并加以创新,再通过严格的工作磨砺,制度化的规范约束,最终形成检察官身体力行维护公平正义的精神基石和内在动力。
河北磁县人民检察院 韩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