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检察院公诉科关于公诉工作调研情况报告
来源:检察风云中西部通联总站 责任编辑:admin1 发表时间:2015-06-17 11:05 0

灵寿县检察院    郑浣


        公诉部门承担着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指控被告人犯罪和刑事诉讼监督职责,是检察机关内部设置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对外的一个重要展示出口。近年来,为正确履行职能,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公诉工作水平,体现执法水平和服务大局的效果,我院公诉科认真研究,不断探索,大胆实践,形成了一套较为规范的公诉工作运行机制。
一、现有工作机制探究
 近年来,我院公诉科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工作机制,如专人办理、集中开庭等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轮流办案机制
 受理案件后,每人轮流办案,遇到重大、复杂的案件时,科长及主管检察长及时参与办案,对于涉众型犯罪、财产性犯罪进行专人办理,
 2、严格办案责任及案件讨论机制
 规范办案流程,明确办案人员的办案主体责任、科长的全程监控责任和主管检察长的审查责任,对每一起案件都持做到办案人具体审查和提出意见,科室讨论,主管检察长审核。
 案件质量是公诉工作的生命线,保证案件质量是公诉工作的起点和归属。我院公诉科摸索并完善了案件讨论机制,使把握案件的能力不断锻炼和提高。一是重大案件讨论制度。对重大、疑难或有争议的案件、新类型案件进行讨论,开阔思路。二是类案讨论制度,以学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形式,分析类案中的共性问题,形成共识。三是开展案例研讨。即公安局、法院两家共同对问题较为集中的案件进行研讨,集思广益,指导办案。四是集中学习制度,确定了每周五下午集中学习业务制度,干警加压分责,增强学习的主动性。
 3、目标考核机制
 根据绩效考核的要求,公诉科制定了一整套目标考核办法,并随着市院公诉处工作重心的调整、院党组确定的重点工作及科室人员等情况的变化而不断补充和完善。一是分类考核机制,明确各自职责。二是以案件数量、难易程度等因素为标准,确定不同分值,以分数的排名决定考核的名次。三是将调研、信息等工作融入考核之中,使办案与科室整体工作两手抓。四是将科室人员的考核情况每月更新和公布,保证考核的公平、公正。严格的目标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发挥了激励作用,增强了科室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了竞争力。

二、现有机制存在的不足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与深入,对公诉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公诉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因此,必须对现有机制作合理地评判,找准影响公诉工作科学发展的、相对滞后的机制问题。主要表现在:
      1、各项工作机制规范运作,但比较分散,缺乏指导性的主流机制。通过几年的改革与实践,公诉部门的各项机制日趋完善,也日益显性其价值,在提高执法理念,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合力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公诉工作坚强的后盾和支撑。然而,在这些机制各自运行的同时,缺乏主流的、纲领性的机制或规范,使各项机制显得较为独立、散乱,显现不出特色和亮点。
  2、案件质量平稳提高,但缺乏系统的案件评估机制,可能阻碍案件质量向更好、更深的层面突破。现有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还不完备,特别是缺乏系统的评估机制,如预警、监控、请示、备案等一条龙机制。没有整套的案件督促和评估体系,案件质量往往会停滞不前。
  3、岗位练兵成果明显,但缺乏培养一支高素质公诉队伍的长效机制。尽管岗位练兵活动开展得如火如荼,法律文书培训等专业技能的培养也按部就班,但对如何从公诉部门的角度、从长远的眼光来培养优秀队伍的前瞻性机制不够。公诉队伍的素质存在“四个不适应”:即文化上的不适应;业务上的不适应;思辨上的不适应;培育上的不适应。如何建立公诉人才的长期培养机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新形势下公诉工作的总体思路及创新
     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以“司法改革”为焦点的争议接踵而来,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这给检察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公诉工作更是应当转变工作思路,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不仅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还要以依法指控犯罪和强化诉讼监督为抓手,以提高办案质量为核心,以加强公诉人建设为保障,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努力开创公诉工作新局面,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和公平正义。
(一)规范案件管理
一是要把好案件入口关,对案件受理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不该受理的案件及早退回,把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要搞好提前介入,正确引导侦查工作,细化提前介入的范围和要求,紧紧围绕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定罪量刑的法定情节,总结归纳出多个常见罪名的一般证据标准,使侦查引导更加具有针对性和规范性,为打造精品公诉案件做好基础工作。三是要做好案件内部流转管理,细化各个诉讼环节的工作规则,建立完善的案件流转规范,确保案件管理万无一失。
(二)确保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活动中,对案件证据的审查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因此要充分运用 “疑罪从无”原则,防止错案、冤案的发生。
(三)健全案件质量监控和评估机制
公正执法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要求,是社会公众的强烈要求,也是公诉工作的价值目标。一是要健全重点案件参办机制。分管检察长和部门领导要参办重点案件,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是要建立办案质量预警机制。要求干警将每一起案件都以“精品”的标准来办理。定期组织“案件质量评查会”、“案件评析会”和“案后分析会”,及时总结办案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全力追求尽善尽美的办案目,并结合有关规定,设置合理的预警指标。三是要诉后延伸机制。对已提起公诉的案件,适时与法院沟通,化被动为主动。四是要建立案件复查、抽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查找原因,以便科学的指导工作。五是要应急处理机制。即成立应急处理小组,处理突发事件,保证公诉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四)完善量刑建议制度
  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有权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有关的刑事政策和案例,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刑种、刑期、罚金数额和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一是规范量刑建议的主体,即公诉人。二是灵活采取量刑建议的方式。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分别采用概括性量刑意见、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等做法。三是把握量刑建议的时机。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较妥,比较符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
(五)探索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
  被害人的权益是指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应当享有的合理参与诉讼并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和通过刑事诉讼应获得的物质上补偿和精神上安慰等利益的统称。长期以来,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权益保护受到了忽略,如知情权没有得到切实的保护、诉讼地位不明确、发表意见的权利流于形式、人身权利和物质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等,致使法律规定的保护被害人权利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探索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刻不容缓。一是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机制的内容,拓宽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途径,达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这也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二是建立被害人社会援助机制,即为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被害人提供物质、医疗、心理、社会及专业性法律帮助,以帮助其从被侵害的状况中尽早恢复和保障其诉讼权利得以实现而建立的一种专业保障体系。
(六)强化法律监督机制
全面开展诉讼监督,把监督作为办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要求,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重点对漏罪、另案处理案件、判决畸轻畸重案件、涉及民生案件加强监督,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刑讯逼供问题要重点对待、严格审查,确保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于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等应当全部监督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