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十八界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两个责任”,是新形势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的重要举措,是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有力保障。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有个别检察人员违反纪律禁令甚至顶风违纪被媒体曝光,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现象和声誉。因此如何借纪检体制改革的东风,履行好应负的监督职责是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作为一名基层检察院纪检组长,对基层检察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如下肤浅的探讨。
一、落实监督责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识有偏差,重视不够。通过与基层检察院同行的交流学习,在部分基层院中存在着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识存在偏差,重视不够的问题,个别班子成员、分管领导和中层干部认为党风廉政建设从中央到地方、从上级到下级,年年在讲、月月在抓,每年都是老样子,也没有什么具体可以抓的,只要把相关的文件制定、传达了,工作方案制定下发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按照层级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就算是落实了,个别领导和中层干部存在“唯业务论”的思想,只重视业务工作的开展,把主要精力放在业务工作上,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的具体落实,存在应付了事的倾向。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密切联系的辩证的统一,主体责任是前提,监督责任是保障,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必然影响监督责任的落实。
(二)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监督机关,担负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及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平时都是自己在行使监督权,都是在监督别人,因此对来自纪检监察部门的内部监督个别检察人员是存在消极应付心理的,认为开展内部监督是对自己的不信任,是在“添乱”,会挫伤工作积极性,会影响和束缚正常的办案工作,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没有充分认识到纪检监察部门内部监督不是对干警的不信任,而是对干警政治上的关心、爱护,不是对干警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的挫伤,而是对干警的保护,“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还没有真正的树立。
(三)基层院纪检部门地位不明确,监督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不够。主要表现在一是地位不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是由中纪委派驻、省市检察院纪检组从名称上基本为省市纪委派驻,但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情况相对就比较多样,有的基层检察院是区县纪委出文件由县纪委派驻,有的基层检察院是直接成立纪检组,事实上也接受当地纪委的领导,从检察机关纪检部门的人员来看也基本是由检察机关内部检察人员担任纪检组长及其成员;从基层院纪检组长的地位来说,基本是介于副检察长和中层正职之间,有的基层院还曾经出现过由副检察长分管纪检组的情况,在实际的工作运行中,基层院纪检组的地位就是一个内设机构,权责不相当,从基层院纪检组的领导体制看是“三重”领导体制,受本院党组、上级纪检部门、当地纪委的领导,而院党组及其成员是被监督的主体之一,因此基层院纪检组并不具有监督职能履行所需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究竟以哪一种领导为主,是纪检组织改革的重要课题。
(四)纪检部门监督能力不强。目前基层检察院纪检部门落实监督责任的能力还不适应形势的需要,监督能力不强。一是基层院纪检部门人员基本上是检察人员转岗担任,属于“半路出家”,对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缺乏系统的培训,检察机关系统内对纪检监察专业技能的培训也较少开展,业务能力弱必然导致监督能力不强;二是基层院纪检组人员配备力量薄弱,为数不少的基层院纪检组只有一名专职纪检组长,其他纪检组人员都是由其他部门检察人员兼任,纪检组长实际上成了“光杆司令”;三是部分基层院对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装备建设重视不够,明察暗访所需要的录音录像等专用设备配备不到位,纪检部门的正规化建设滞后;四是纪检部门敢于监督的政治勇气不够,监督上级怕得罪领导,监督同级怕妨碍团结,监督下级怕伤和气、丢选票,影响今后工作和自身的发展,担心自己管多了,干警不理解,甚至产生反感心理,使自己原本融洽的人际关系恶化,缺乏勇于担当的精神。
(五)常态化的监督工作制度没有建立和完善。中、省、市纪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对党风廉政建设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条例、实施意见、工作规划等制度框架,但所建立的制度框架大多是从宏观方面的指导,相对来讲是较为宽泛和笼统的,一些工作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具体的常态化的监督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还没有从根本上建立完善,这样就造成了监督工作的落实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监督工作的计划性和规范性不足,往往是什么问题突出了,就重点开展哪方面的监督;监督工作的内容越来越多,但如何具体开展、如何找到监督工作的切入点,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如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建立,是加强执法办案监督的重要举措,作为检察机关专司内部监督的纪检监察部门,是否有权限进入后台进行常态监督,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落实监督责任的对策
针对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大力加强对两个责任的宣传教育力度。基层院党组和纪检部门要采取集中学习、学习讨论、加强自学等方式,强化对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宣传教育力度,要让分管领导、中层干部从思想深处充分认识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必须履行的政治责任,不落实就是严重失职,增强落实主体责任的政治责任感,坚决克服“唯业务论”的片面观点,以抓业务工作那样的热情,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领导和中层干部严肃责任追究,为监督责任的落实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通过对两个责任的宣传教育,让全体检察人员认识到纪检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不是对检察人员的不信任,不是挑刺、找麻烦,是对检察人员政治上的关心、爱护和保护,切实增强全体检察人员接受监督的意识。
(二)正确定位纪检部门的地位,保障监督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要借纪检体制改革的东风,正确定位基层检察院纪检部门的地位,要提升纪检组长在党组中的排名,改变将纪检组作为基层检察院内设科室来进行管理、考核的模式,保障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必须的权威性和相对的独立性;要理顺基层院纪检组的领导体制,统一规范基层院纪检组的名称,是纪委派驻还是检察机关自行成立,是继续“三重”领导体制,还是由上级纪检部门领导为主的领导体制,都需要上级部门结合检察体制改革和纪检体制改革来加以规范。
(三)强化纪检组织建设,提高监督能力。一是配齐配强基层院纪检部门工作人员,选派政治过硬和业务能力强同志充实到纪检部门,保证履行监督职责必须的人员数量和质量,改变部分基层院存在的只有纪检组长一个“光杆司令”的状况,同时要强化开展纪检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培训,提高落实监督职责的能力;二是要加强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必须的装备建设,提高监督执纪的科技含量;三是加强纪检干部党性锻炼,勇于担当,敢于与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做坚决的斗争,同时上级机关也要为基层院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坚强的后盾。
(四)建立完善常态化的监督工作制度。要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明确监督的重点部门和容易产生违纪违法问题的主要环节,建立明确具体的常态化的监督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让监督工作制度具备良好的可操作性,避免监督工作的随意性,稳步扎实有序推进监督责任的落实。
灵寿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李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