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监办案中的问题与对策
来源:中西部通联总站 责任编辑:admin1 发表时间:2015-08-04 11:35 0

    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有三项职能:1、审查逮捕工作:审查办理同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2、侦查活动监督: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对本院自侦部门和侦查活动实行内部监督和制约;3、刑事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和本院自侦部门的立案工作实施法律监督,发现存在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现象,依法通知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对错误立案予以纠正。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活动监督,即对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案件中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侦查机关违反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
    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后,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规则取消了“上提一级”案件的同级审查,目前基层检察院对本院自侦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形同虚设。原因有三:一是监督意识不强,没有牢固树立“监督是保护”的理念,取而代之的是“监督是不信任”的错误心态。同时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重事后监督、轻事中监督的现象。二是案件保密的需要。自侦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加强案件保密工作是加快案件进度、确保案件质量的有效举措,因此,自侦部门不想让与本案无关的过多的人了解案件情况,侦监部门对本院自侦部门所办案件侦查活动情况无法获知。三是内部信息渠道不畅通,部门协作不到位。由于检察院内设部门职责、分工不同,实践中,往往存在各司其职、各自为战的工作模式,加之案件保密的需要,侦监部门对本院自侦部门所办案件情况更是一无所知。
    如何改变基层院对本院自侦案件侦查活动监督形同虚设的现状,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增强监督意识,克服不敢监督、不愿监督思想,不但注重事后监督,同时加强事中监督,牢固树立“监督是保护”的理念;
    二是加强内部沟通,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建立侦监部门同本院自侦部门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信息共享制度,实行侦捕联动,对拟报请逮捕案件提前召开协调会议,成立侦捕专案小组,对自侦案件审查由专人专案监督,进行“点对点”联系,对案件查办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确保侦查程序合法。同时,对侦办案件中遇到的实体问题及时提出侦查建议,并帮助侦查部门确定取证方向。遇到重大、复杂问题,由侦查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的负责人共同协调处理。必要时,启动侦捕协作会议协调处理。
    三是强化介入职能,提高侦查活动质量。针对自侦案件的办理时间紧、任务重的现实情况,侦查部门立案时就向本院侦查监部门通报案情,必要时初查时就让侦监部门提前介入。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邀请上级院提前介入。在介入过程中,做到配合与监督并重,重点引导侦查取证,同时,积极配合上级院纠正该立案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该报捕不报捕以及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河南省内黄县检察院侦查监督局 项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