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依托派驻检察室办理轻刑案助推基层治理法治化
来源:中西部通联总站 责任编辑:admin1 发表时间:2015-08-11 14:14 0

     “被告人于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33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期4个月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7月17日,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于集社区村民于军危险驾驶案,在其家门口的社区活动中心开庭审理,并当场宣判。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情节较轻,这是一起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轻微刑事案件,唯一不同的是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李功恩——他的真正身份是陵城区检察院派驻边临检察室主任。
    在老百姓家门口开庭审案,派驻检察室主任出庭支持公诉,在德州检察机关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今年以来,德州市检察机关构建了“市级院主导,派出院授权,公诉部门指导,检察室主办”的轻微刑事案件一体化办案机制,就近办案、就地普法,提升了轻微刑事案件办案效率,有力助推了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
    依托检察室,轻刑案办理步入快车道
    “在外人眼里,轻微刑事案件事实清楚,犯罪性质轻微,不需要运用专门技术和手段进行侦查,看似办理很容易,其实,该类案件数量众多成为压在公诉检察官头上的‘紧箍咒’。德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曹晓梅道出了一名公诉人的苦衷,“轻微刑事案件调查取证容易,但为了顾及社会效果,减少矛盾,我们还要兼职调解员的工作,这无形当中增加了工作量。”
    为破解这一难题,德州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依照法定程序、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深化与派驻检察室的业务有限对接机制,探索构建了“市院主导,派出院授权,公诉部门指导,检察室主办”的轻微刑事案件一体化办案机制,积极依托检察室快速办理轻刑案件。
    曹晓梅介绍,检察室身处基层、贴近群众,检察室办案人员能够就近进行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开展刑事和解、检察宣告等工作,可以有效减少办案时间,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案结事了,维护基层的社会和谐稳定。
    据悉,今年以来,德州32个检察室已办理轻微刑事案件90件,提起公诉79件82人,判决48件52人,均为有罪判决。开展刑事和解11次,检察宣告18次,敦促犯罪嫌疑人履行退赔、退赃义务5件次。检察室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平均办案周期缩短3天,最短的仅为3天,基层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少、任务重、压力大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派驻检察室办理辖区轻微刑事案件,有地缘、人缘优势,公诉部门通过与检察室工作的紧密衔接、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有效提高了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了检察室职能作用发挥,实现了公诉、检察室工作的互促共赢。”曹晓梅说。
    重规矩提素能,确保办案规范运行
    “检察室只能办理本辖区发生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案件……”自派驻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以来,宁津县公诉科检察官潘文秀就成了大柳检察室的专职教官,手把手交给检察室干警如何开展刑事诉讼。各派驻检察室干警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很快熟悉了检察公诉业务,办起案来得心应手。
    据了解,针对部分检察室办案人员没有公诉工作经历,不会办理公诉案件的问题,德州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均指定专门人员,对派驻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判决裁定审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用等各个环节、流程进行全程业务指导,确保案件办理工作顺畅进行,不发生问题。
    为确保派驻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于法有据,规范进行,德州市检察院从统一配权、明确范围、建章立制出发,由各县市区院案管中心将检察室具备办案资格的检察官划至公诉科办案人员类别,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赋予其相应权限,确保检察室办理的所有轻微刑事案件全部纳入网上运行。
    同时,市院根据省检察院和德州市公检法司《关于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规定要求,制定出台了《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依托派驻检察室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对办案的原则、范围、程序、标准、责任划分和追究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为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就近办案就地普法,助推基层治理法治化
    “活这么大岁数,以前光在电视上见过法庭,这还是头一回在现场听案子。”在陵城区于集社区的庭审现场,于集村的于光屯老人告诉记者,“以前也是光听人家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现在审案子就在家门口,看着身边儿的老熟人因为酒驾受罚,确实很受教育!”
    整个庭审过程,从合议庭开庭到宣读起诉书,再到法庭质证、最后陈述、案件宣判,耗时仅40分钟。前来旁听的群众虽有近百人,但庭审过程却十分安静,村民听得十分仔细。
    “农村不比城市,醉酒驾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有存在。案件在案发地公开审理,就近办案、就地普法,用身边事儿教育身边人的成效非常明显,无疑是一种效果极佳的普法方式,可以有效促进基层治理的法治化。”于军案的公诉人、边临检察室主任李功恩说。
    意义不止于此。在庭审现场,笔者注意到辖区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同样在场。“参与旁听可以提前熟悉被告人情况,以便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将其纳入矫正管理,实现审判、矫正和监管的无缝对接,避免脱管、漏管现象发生。”工作人员介绍说。
    “实践证明,依托派驻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减轻了公诉部门办案压力,锻炼了基层检察队伍,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修复了破损的社会关系。”德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李万堂说,“同时用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事儿以案释法、宣传法律知识,实现了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力促进了基层治理法治化。”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

通讯员 高忠祥 时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