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蓝对抗”防范司法任性
来源:中西部通联总站 责任编辑:admin1 发表时间:2015-09-28 14:35 0

    本报讯(张淑华 德剑轩)  “省分析检测中心是环保部推荐的检测单位之一,应当认可它的鉴定结论。”“省分析检测中心不是司法机关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所以出具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司法鉴定结论,只能作为普通的书证使用。”9月25日上午,一场激烈的辩论在山东省临邑县检察院“红蓝对抗”工作室展开,控辩双方唇枪舌剑,上演了一场实打实的“实兵对抗”。
    原来,临邑县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首例污染环境案时,鉴于办案人员和公安机关对部分证据的认定以及司法解释的适用存在分歧,遂启动了“案件推进红蓝对抗随行模式”,由公安人员、检察人员根据所持意见的不同,分为红蓝双方,围绕案件证据来源、效力、证明力、事实认定、法律及司法解释适用等焦点问题展开论辩,活动还邀请相关专业领域的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现场监督评议。最终,该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但无社会危险性,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今年3月,为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高办案水平,提升办案效果,使规范司法成为新常态,临邑县检察院牵头与公安、法院、司法局等部门沟通,研究制定了《案件推进红蓝对抗随行实施办法(试行)》,积极实施案件推进红蓝对抗随行工作模式。将原本囿于部门“小圈圈”的内部办案讨论模式扩大化、公开化,让个人因素、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彻底没有了活动空间。
    据了解,“红蓝对抗”办案模式主要适用于“八类案件”,包括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罪名、新类型案件,领导重视、社会关注、媒体报道的敏感案件,嫌疑人不供、翻供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存在争议的案件,证据存在瑕疵的案件,侦查机关及当事人对拟撤案、不受理、不批捕、不起诉有异议的案件,以及认为有必要应启动红蓝对抗模式的其他案件。
    为保障红蓝对抗效果,该县公、检、法、司等部门各自抽调精干力量,并邀请部分社会律师参与,联合建立了专门的人才库,根据案情需要随时调配力量参与到红蓝对抗中来,保障了对抗的实际效果。
    “‘红蓝对抗’不是庭审过程的提前演练,贯穿于法律监督的整个过程,重点围绕立不立、捕不捕、撤不撤、诉不诉、抗不抗等容易产生分歧的关键环节。我们不会提前安排结果,也不会有领导个人因素的介入。”“红蓝对抗”的发起人、临邑县检察院检察长张立河介绍说,“今年以来,我院已经组织红蓝对抗8件次,每一次对抗都能碰撞出火花,散发出浓浓的火药味。”
    “理越辩越明,事实越辩越清楚,原本复杂曲折、拿不准的的一些案件在论辩中逐渐清晰明朗起来。“红蓝对抗”让干警们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却让他们增强了法律监督的底气。通过不断的辩论对抗,干警们慢慢地发现,自己的办案思路更加开阔,表达能力也在不断提高,办案水平有了较大的提升。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也对“红蓝对抗”给予肯定,“红蓝对抗让我们有机会对批捕起诉的案件参与发表意见,这样的亲身经历,让我们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了更加直观的感受。”多次参与红蓝对抗的公安干警小李说。
    参加红蓝对抗的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充分尊重社会监督意见、用心探索公正司法新模式、严防任性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这是“令人耳目一新、切实管用、值得借鉴”的新思路、新方式。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忠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