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高忠祥 时立军)“这里有些供述不属实,俺没有偷电动车和自行车。”2月16日,山东省宁津县检察院对钱国恒盗窃案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公诉人提出的几项盗窃事实矢口否认。
“既然被告人对此有异议,我申请法庭对该案的犯罪事实进行电子卷宗示证和质证。”面对被告翻供公诉人潘文秀表现的胸有成竹。得到法官的同意后,潘文秀利用电子示证系统,将钱国恒在公安机关作出的供述通过显示屏展现在法庭的显示仪上。同时针对钱国恒否认的事实,从证据库内调取并播放了监控视频下钱国恒作案经过。
“这段是我们在网吧调取的其门口监控视频,很明显这是你在1月30日到该网吧踩点、作案经过。”一边操作鼠标,一边通过解析视频指正钱国恒盗窃事实。“这几张截图中,是不是就是你?钱国恒。”
“这、这、这是俺,可你们说的我盗窃自行车可是没有的事。”钱国恒头上冒出汗来,但心存侥幸的他再次使出胡搅蛮缠的招数。
“这是从你家搜查出的自行车,这是你妻子做出的没有购买自行车的证明,这是你当时指认现场的照片,还有你的签名,你忘了吗?”面对屏幕上有力的证据回击,钱国恒终于低下头来。
“以往庭审中关键的书证、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物证照片等证据往往依靠公诉人口述,因为不直观,容易造成公诉人滔滔不绝,而其他庭审人员一头雾水。”闭庭后,公诉人潘文秀介绍说,“电子卷宗示证实际是利用信息技术将案件卷宗中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原始证据用多媒体直观展现出来,实现“视”、“听”同步,增加了庭审的透明度。”
据了解,去年以来,德州市检察院积极在全市检察机关推行电子卷宗出庭示证机制,研发创建电子卷宗出庭示证综合平台,并与公安机关建立电子卷宗同步移送机制,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时,按照“一案一光盘”的标准,向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同步制作、移送电子卷宗。公诉人出庭公诉,可根据授权,直接从案管部门借阅电子卷宗数据光盘或专用U盘,然后根据示证、质证需要,对电子卷宗证据进行分割、标注,分门别类。庭审时,公诉人只需携带专用笔记本电脑出庭,就可完成出庭活动,通过电子卷宗出庭示证综合平台调取电子卷宗举证,改变了以往纸质卷宗时证据展示不全面、不形象、证实犯罪乏力等不足,实现了展示证据全面化、立体化。
电子示证系统的优势可真不少。据德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曹晓梅介绍,多媒体示证系统展示证据,还原犯罪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况,减少当庭辨认物证、照片,传阅书证的环节,节约开庭时间,提高举证效果。同时在控辩争议大的时候,还可以放大证据,对出示证据中的重点内容进行标注、圈引,对相关证据进行组合分析,使参加庭审的相关人员对全案证据一目了然,有效减少了辩护人的无理辩护、被告人当庭翻供现象,大大提高了庭审效率。同时,也有利于法庭、辩护人及旁听群众对公诉人进行同步监督,规范公诉人的出庭活动。
电子卷宗出庭示证机制实现了案件当庭“回放”,法官、陪审员、辩护律师、旁听人员直面案件经过,证据指控更加有力,庭审质效明显提升。据悉,德州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到目前已运用电子卷宗开展多媒体示证124件次,出示相关电子卷宗证据1600余份,平均庭审缩短2个小时。
“电子示证作为信息化手段在诉讼过程的应用,它的高效、直观增强了诉讼过程透明度,证实犯罪更加简单明了,直中要害,大大提升了诉讼效率和诉讼质量,这是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对传统诉讼模式的一场质的变革。”德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李万堂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