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侦查监督工作涉及对公安机关等部门侦查活动的监督、涵盖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三个方面,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等多个主体负责实施。该调研客观总结了2013年以来灵寿县检察院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经验做法、工作成就,实事求是的查找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审查逮捕 立案监督 侦查活动监督 问题 建议
一、2013年以来灵寿县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依法履行审查逮捕职责,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2013年至今,灵寿县检察院共接收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364件518人,批捕306件424人,不捕57件93人(其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35件59人,无逮捕必要不捕21件33人,不构成犯罪不捕1件1人),公安机关撤回1件1人。捕后无撤销案件和做出无罪判决的情况。
1、 突出打击重点,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
近年来,刑事案件总数逐年上升,灵寿县检察院侦监部门在人员偏少情况下积极挖掘工作潜力,创新工作机制,使得侦监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一是突出打击重点。对严重恶性案件和“两抢一盗”侵财案件重点打击,从快批捕故意杀人、强奸、盗窃、抢劫等犯罪案件;二是继续坚持对重大案件的适时介入制度,引导公安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增强打击犯罪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通过介入侦查,正确引导取证,大大提高了办案质量。三是坚持快速办理机制,缩短办案期限,提高办案效率。严格执行高检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许多案件在当天就作出了决定。
2、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在执法办案的过程当中,坚持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防止片面强调从严和片面强调从宽两种倾向,以是否有利于预防犯罪、是否有利于增强群众的安全感、是否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为标准,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暴力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稳定和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犯罪,依法严厉惩处;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同时,对轻微犯罪特别是因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和老年犯罪嫌疑人坚持依法从宽处理,慎用强制措施,追求执法办案的法律、政治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 严格把握社会危险性条件,坚持少捕慎捕
一是严格按照《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关于建立逮捕必要性和不捕理由说明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全面、依法、准确把握逮捕条件,提高审查逮捕办案质量。二是认真贯彻孙谦副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严格把握社会危险性条件,坚持少捕慎捕,坚持社会危险性法定,坚持和完善逮捕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对逮捕社会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估,准确把握。
(二)强化对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积极履行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强化监督实效
2013年以来,共纠正漏捕34人;立案监督35件42人(其中监督立案24件30人;监督撤案11件12人);纠正违法12件;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28份。
工作中,积极加强对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注重案件审查,切实纠正漏罪漏犯。在纠正漏罪漏犯方面,首先着重加强对团伙犯罪案件的审查,通过全面、细致地审查卷宗材料中的犯罪事实、证据,挖同伙,找漏犯,实现“追到底”;其次是加大对“另案处理”、“在逃”、“情节显著轻微”、“事实不清”的同案犯的证据审查力度。
同时加大立案监督力度,突出重点,把立案监督的重点放在了社会危害大、影响大和违法立案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上。并加强对立案后侦查情况的跟踪监督,对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的,适时发出了《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对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及时督促公安机关尽快抓捕。拓宽了立案监督的领域,加大对经济领域犯罪案件的监督力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不依法立案的案件的监督。另外积极拓宽立案监督案件线索。一是利用“检务公开”大力宣传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职能,充分接受群众的举报。二是加强与公安机关联系,做到信息共享、同步对等,及时发现立案违法活动,进行监督纠正。三是加强与控申、起诉、民刑等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及时发现刑事立案监督线索。
2、积极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
一是积极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项活动,分别制定专项活动方案并成立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对活动进行安排部署。活动开展以来,积极加强与公安及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争取协作配合,对近年来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及查办情况进行了梳理,认真摸排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线索。加大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所涉职务犯罪线索摸排力度,协同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深入辖区内污染水域、排污企业、基本功能丧失的耕地、制售假劣药品的高发地区、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作坊集中地区,排查发现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发案较多的犯罪和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切实解决本地存在的突出问题。目前,该院共批捕涉嫌污染环境案2件4人,立案监督1件1人(销售假药案)。依托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宣传检察机关在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方面的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工作部署和取得的重大成果,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向检察机关举报反映或提供相关犯罪案件线索,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提高工作针对性。在对两法衔接平台的监督中,采用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横向监督与纵向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对平台上传的案件进行分析研究,从中发现危害社会管理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典型问题,从而开展了多次专项监督活动。截至目前,该院已牵头开展了《灵寿县关于打击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犯罪的专项活动》、《灵寿县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并监督发现了3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和9起涉嫌销售假药案,公安部门受理11件,作出立案决定9件,立案监督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案件1件2人,社会反响强烈。
(三) 充分发挥侦监监督职能,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1、 注重捕后跟踪监督,积极探索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针对逮捕后判决前羁押期间过长,为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新刑诉法增设独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但规定较为概括。为对接新刑诉法,该院积极探索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一是明确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案件范围。明确规定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积极同受害人家属协调,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对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二是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和程序。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向有关单位、人员调查了解等方式进行。审查工作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办案人审查后应形成《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主管检察长审批,报检察长决定。三是加强捕后信息沟通。侦查监督部门、公诉、公安机关、法院、律师之间加强沟通联系,就捕后出现影响定罪量刑情节及时通报,及时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例如:2014年5月,犯罪嫌疑人牛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批准逮捕,关押在灵寿县看守所,牛某的家属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于是,牛某的家属提出了对牛某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对申请核实后,我院立即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经调查发现,牛某是灵寿县本地人,与受害人系同事关系。另,牛某真诚悔罪,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不会发生现实社会危险性,也不会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于是,我院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公安机关采纳后,对牛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从而有力的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积极贯彻落实《关于建立逮捕必要性和不捕理由说明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办案中,要求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提请批准逮捕时,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除提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证据外,还应收集、提供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证据材料,并附上《逮捕必要性理由说明书》。同时,我院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对于经审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制作《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对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列出补查提纲送达公安机关。2013年至今该院共制作《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21份。
二、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概括起来就是依法对侦查机关(部门)侦查行为是否准确、全面、合法和有效所进行的监督。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侦查监督工作一直相对薄弱,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手段单一,事后监督效果不佳。实践中,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督,主要通过审查逮捕阅卷进行,监督手段单一,而且是一种事后监督。基层派出所的侦查违法行为一般存在于提请逮捕之前的侦查活动中,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派出所侦查活动违法发出纠正违法时,违法行为已经发生,亡羊补牢为时已晚。
(二)刑事立案监督措施不力,监督效果不理想。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只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理由,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等几种,这些手段存在程序性强、强制性弱的问题,没有调卷权,调阅有关案卷材料时,常常遭到拒绝,导致刑事立案监督的实际效果不理想。
(三)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机制存在问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可以看出,当前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对自侦部门仅有立案建议权,这种建议权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缺乏透明度,影响了监督的力度。
(四)人员紧缺,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近年来,审查逮捕案件呈上升趋势,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量也不断加大,且侦查监督部门身兼审查逮捕、涉农检察、综合治理、两法衔接工作四项工作。灵寿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共有干警两名。加之审查逮捕案件审查期限仅有7天,办案人要完成审查卷宗、提审犯罪嫌疑人,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等工作。故常常会发生各项工作发展不平衡的现象。
三、意见和建议
(一)建立健全信息平台共享机制。与公安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检察机关可随时查看公安机关内部信息系统。侦查监督部门通过每月定期登录公安机关治安、刑事立案及处理系统,从而将公安机关所有立案信息完整的纳入到监督视野,实现对未报捕刑事案件的有效监督,实现“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 “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的转变。
(二)从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监督手段。如,赋予刑事立案监督调查权,包括有权调取和审查刑事立案主题的案卷材料,有权对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做进一步调查等等。
(三)进一步完善有关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指定相关法的法律明确检察机关履行刑事立案监督的原则、范围、程序等,包括对检察机关内部自侦部门的刑事立案监督,设立专门刑事立案监督机构,重点监督自侦部门的职务犯罪刑事案件。
(四)加强侦查监督部门人员配备。各基层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各级领导干部应充分考虑侦监部门办案数量日益增多和法律不断赋予新任务的客观实际,合理确定侦查监督人员编制,切实解决案多人少任务重的突出矛盾,使人员力量与不断增加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作者:安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