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铁还须自身硬 执纪严防“灯下黑”
来源: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admin1 发表时间:2016-09-26 11:07 0

    “严禁在监督执纪问责中立场松动,甚至与监督对象搞团团伙伙、利益交换……”,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和高检院、省院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纪检监察督察干部队伍建设,9月23日,山东省德州市检察院制定印发《关于加强纪检监察督察干部监督工作意见二十条》(下称《意见》)。
    《意见》要求纪检监察督察干部要牢固树立“严管即是厚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增强“四个意识”,严守“六项纪律”,坚持突出问题导向,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对纪检监察督察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督察干部自我约束和接受监督的意识,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健全纪检监察督察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督察干部队伍。
    《意见》强调纪检监察督察干部要始终坚守秉公执纪的职业操守,敢于较真碰硬,敢于严格执纪,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涉及纪检监察督察权力行使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必须按规定及时向组织请示报告,严禁遮遮掩掩、我行我素,甚至隐瞒不报;严禁利用纪检监察督察职权及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违反规定兼职取酬、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营利活动;严禁公权私用、以案谋私,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严禁打探案情,跑风漏气,失密泄密;严禁帮人说情,蓄意串通,干扰执法办案工作;严禁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擅作取舍,搞选择性执纪;严禁滥用职权,违规取证,恶意执纪。
    《意见》还就监督方式、规范制度、办案行为、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