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检信访工作机制探析
来源:中西部通联总站 责任编辑:admin1 发表时间:2015-11-03 15:38 0

    【摘要】涉检信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的案件。作为检察机关,积极稳妥的处理好涉检信访问题责无旁贷,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实现“执法为民”思想的主要体现。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涉检信访工作,公正高效地解决信访突出问题,从而实现涉检“零”上访,成为一项紧迫而必要的任务。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依法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涉检信访形势仍然严峻,检察机关的信访总量仍很大,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检察职能,做好涉检信访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关键词】涉检  信访  特点  原因  对策
    一、涉检信访特点
    在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到检察机关信访,所反映的问题不仅仅是涉检信访问题,所涉及的问题包罗万象。所以新形势下,涉检信访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重复访、越级访突出。部分群众对于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从来没有想到要寻求正当合法途径如提起诉讼等形式解决,而是直接进省、进京上访,认为进省、进京上访才能得到公正的处理;也有些案件已经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当事人不服,无理取闹,纠缠党委、政府和检察机关。
    (二)信访问题广泛。信访问题涉及政府部分人员贪污、渎职的问题,涉及新农村建设中征地拆迁、移民搬迁及安置等问题,有的涉及案件实体处理和诉讼程序、办案效率,有的涉及干警廉洁文明、态度、方法等问题。
    (三)信访行为多样。有些群众一般选择在召开“两会”等一些重大会议期间,采取拦车、堵门、堵路甚至闹机关干扰办公等方式,企图造成影响,蓄意将群众信访当成要挟国家机关的一种手段,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四)重点信访案件处理难度大。一些群众故意钻法律空子,如果有关机关的处理没有达到其信访目的,便不断上访,不接受有关机关的合理合法处理,蓄意增加事件处理难度。
    二、涉检信访原因
    涉检信访案件的增多,其原因有很多,但都可以分成积极和消极两个层面进行阐释:
    (一)积极层面
    1、随着反腐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一些位高权重的贪官受到了惩处,广大群众看到了党和政府反腐倡廉的决心,激发了广大群众的举报热情。
    2、随着普法宣传活动的深入,群众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敢于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要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就到检察机关申诉。
    3、检察机关不断加强法制宣传,并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敢抗善抗,取得了人民群众的信赖。
    (二)消极层面
    1、信访考核机制的不完善。信访考核中通常以出现“到省进京访、越级上访等”行为实行扣分、责任倒查或者实行“一票否决制”,使得基层工作人员倍感压力重大。近些年来,各地为了防止各类上访人员到省进京访越级上访,千方百计、不惜一切代价采取无条件妥协、围堵、领导到上访地接回上访户等手段来维护社会稳定的事情屡屡出现,反而更加助长了部分上访户的嚣张的气焰,提出越来越多过分的要求。使得本来正常的上访行为成了“变了味”的上访。
    2、信访接待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接待人员在接待那些重复访、无理访、缠访的上访人时,有时耐心不够,处理方式有些欠考虑,简单打发了事,甚至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从而导致群众对检察机关有看法与不满意见,长期积累就容易导致群众信访问题的不断上升,致使矛盾激化,导致了越级申诉上访。
    3、信访群众自身的原因,主要表现在群众法律素质低。在一些老、少、边、穷地区,由于经济、文化落后,信息闭塞,当事人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尽管近年来群众法律意识有提高,但是基层检察机关面临的绝大部分群众是广大农民群众,文化水平低,观念落后,法律意识淡薄,对国家的法律程序、办案方式不理解,不能正确看待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总是以自我为中心,喜欢钻牛角尖,一味将责任归咎于检察机关。有的群众向检察机关提出不实际的要求,不听办案人员的解释,执意一遍遍的跑上访,以达到个人某种目的。
    三、处理涉检信访对策
    我们检察机关着力转变信访工作中一些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主动完善新时期涉检信访工作的举措,真正让信访工作成为检察机关构建和谐社会的动力,而不让信访工作成为检察机关的包袱。
    (一)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思想认识。“科学发展观”为我们当前推进新时期检察机关的涉检信访工作提供了一个好的方向与指导,因此,我们检察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学习,认真查找自身在涉检信访工作中的不足与问题,深刻体会科学发展观的实质内涵,切实从思想上提高认识,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涉检信访工作,从而自觉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涉检信访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将每一件涉检信访工作抓好落实。
    (二)完善信访考核体系。建议不能将凡是到省进京访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一方面对上访行为要区别对待,若是有正当理由上访应当予以支持,是畅通信访渠道,保障社情民意顺利传达的需要。另一方面对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发生的到省进京非正常访予以追究相关责任是信访考核的核心内容。所以不能将正常访与非正常访“一把抓”。
    (三)加强信访领导,落实首(问)办责任制。我们检查机关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开展信访工作,切实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一是完善检察长 接待日制度。我院一直以来坚持每天都是检察长接待日,全天接受群众来访;对电话预约的积极联系安排接待;对来访人员要求见检察长的,随时接待,为顺利解决上访问题打下了基础。二是实行“三亲”(领导亲自接待、亲自督办、亲自向人大和上级报告结果及向信访人反馈结果)、“四严”(对领导干部和信访部门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执法、严格负责、严格监督)制度,避免虎头蛇尾现象发生。三是实行点名预约接访制度和创立的“四心,四不”的处访办法。点名预约接访,就是将院班子成员和业务科室负责人姓名、职务、分管工作等信息公开,由信访群众自主选择其信任的人员接访,并由接待人员负责办理的接访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行,在解决“门难进、脸难看”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了群众“人难找”的问题,舒缓了群众情绪,并改变了控申部门“单打一”的局面,实现了齐抓共管。同时,我们还实行了热心接待,不推诿;耐心解释,不急躁;诚心相待,不欺瞒;真心办事,不浮漂的处访办法,提高了办案效率。我院近5年来没有发生过一起越级涉检信访案件,受到了上级院和县领导的一致好评。
    (四)敞开大门,接访便民。我院坚持把涉检信访工作放在提高检察机关执法能力的高度去思考,放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去谋划,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去推进。在思想观念上坚持“亲民”,在工作部署上坚持“为民”,在具体措施上坚持“便民”,真正替群众办实事解难事,从小事抓起,从点滴做起。一是规范操作,制定接访规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我院相续制定了《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来信优于来访制度》、《灵寿县人民检察院点名预约接访制度》等一系列规程。二是拓宽信访人信访渠道,除传统意义上的“来信、来访、来电”方式外,举报人可通过互联网向我院举报邮箱、QQ、微信等栏目进行举报、控告、申诉和咨询。控申科工作人员每天上外网查看,及时处理及时答复。三是实行检务公开,消除检察工作神秘感。向社会公开承诺:“有访必接、有问必答、有诉必应、有错必纠”。 
    (五)充分发挥案管办职能,进一步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检上访。坚持以案件质量为生命线,全面提高办案质量。工作中,我院建立了案件管理机构对案件的受理、登记、流程监控、执法风险评估、案件质量评查,健全并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完善数量、质量、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工作综合考评体系,加大对办案质量和效果的考核力度等措施,有效地促进办案水平的提高,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使涉检信访案件大幅下降,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检上访案件的发生。
    (六)建立驻乡镇检察室,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我院紧紧围绕平安建设工作大局,牢固树立“检力下沉”的工作思路,将检察工作触角向乡镇、社区延伸。建立党组成员蹲点调研工作机制,每一位党组成员一月下乡蹲点一次,吃住在乡镇,了解民众呼声,为民众解决实际问题。另一方面加强宣传力度,向群众宣传好驻乡镇检察室的各项职能,让群众对驻乡镇检察室有了深刻的认识和了解。使之能将自己的诉求对号入座,从而减少群众上访负担,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在群众心中的亲和力,不断增加社会和谐元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依托“检调对接”工作制度,共同维护灵寿和谐稳定。我院按照“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把化解矛盾贯穿于办案始终,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努力促成和解息诉,从根本上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达到和谐结案的目的,效果良好。2014年以来,我院已成功调解轻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15起。一是积极融入大调解的工作格局。该院明确一名副检察长与县大调解中心、涉法涉诉信访接待中心、信访局建立沟通机制,相互协助调解纠纷、交流调解经验做法、适时提出调解建议。二是设置了轻伤害案件、过失犯罪案件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捕、诉前调解前置程序。要求侦监、公诉部门在办理轻伤害案件、过失犯罪案件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前,首先启动调解程序,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法律依据、适用程序、权利义务,并明确专人对双方做耐心细致的工作,促成双方自愿接受调解,尽力达成和解。三是建立了合作性的纠纷解决机制。积极转变传统的办案观念,一方面,通过释法明理,要求双方当事人放弃传统诉讼中的对抗立场。另一方面,适时提出合作性的纠纷解决方案,向双方当事人分析诉讼成本及后果,促成双方自愿接受。同时,以自身的职能优势,保证调解的合法性、公正性,促成双方对立关系的修复。四是建立了与公安、法院的对接调解机制。积极与公安、法院沟通,对公安机关在法定时限内未能调解的刑事案件和法院已判决的民事案件,相互沟通调解信息,掌握调解动态,在办案中继续对接调解,促成双方和解。五是建立了调解工作责任分解及考核体系。根据控申、侦监、公诉、民行等科室的职能特点,明确科长为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该院还把调解的效果纳入对科室工作的考核范畴,既以办案数量、质量作为考核标准,又考核负有调解职能的科室调解的数量和成功率。
    总之,有效处理涉检信访工作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基础,检察机关要把涉检信访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建立健全涉检信访长效工作机制,做好息诉罢访,努力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建立平安和谐灵寿。

    参考文献:
    【1】 凌斌:“从法民关系思考中国法治”,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
    【2】 陈柏峰:“无理上访与基层法治”,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
    【3】 候猛:“最高法院访民的心态与表达”,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3期
    【4】 季卫东:“论法制的权威”,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

灵寿县检察院   安红梅